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雪璇

Case No.HCMA 1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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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紀雪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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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5月15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5月15日

判決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的罪名成立,罰款港幣1,0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單而言,控方證人指,事發當日,他看見上訴人從崇光超市的凍肉櫃取下三盒食品,放於她的購物袋內。上訴人並沒有在收銀處停下付款,便乘扶手電梯至地面樓層。控方證人於是在崇光正門外將上訴人截停。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出庭作證,她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5.上訴人指,她長時間服用精神科藥物,而有關藥物會導致上訴人「冇記性」。然而,事發當日,她在乘搭扶手電梯時,亦想著要為貨品付款,她只是後來忘記了,而不是存心偷取該三包食品。

上訴理由

6.基本上,上訴人現時只是重申她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奉公守法,沒有貪念的人。上訴人又重申在審訊時的辯方案情。然而,上訴人並沒有指出裁判官在那些地方犯錯。

考慮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詳細指出他為何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言,及他為何裁定上訴人的「盜竊罪」罪名成立(見裁斷陳述書第14至第19段)。有關分析,合情合理,而裁判官亦是於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及經分析考慮相關證言後,才作出有罪的裁決。本案中並無任何基礎,讓本席作出干預。

結論

8.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理據不足,本席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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