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雪璇
Case No.HCMA 1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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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69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7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6月7日 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 1.申請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5月15日聆訊後駁回其上訴,並頒下判決理由。 2.申請人於2012年5月28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讓其可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上訴人並解釋,她由於不知道須在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因而有所延誤。上訴人在動議通知書所提的理由,無非是重申其辯方案情及希望撤銷其定罪紀錄。今早,申請人亦確認,除動議通知書內及附件內的內容,她沒有任何口頭補充。 3.觀乎上訴人依賴提出申請的事項,根本並不涉及任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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