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胡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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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8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388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5 年第 115 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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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情 1.申請人在2005年6月30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134章) 第4(1)(a)及(3) 條。有關毒品是1,444.12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的毒品。案發時海關關員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機閘截停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獲有關涉案毒品。潘法官採用21年的量刑基準,因為申請人認罪,故此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刑期為14年監禁。 延展上訴期限 2.申請人在2011年9月20日要求本庭延展他提出針對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 3.法庭處理延展上訴期限所需要考慮的要素是:
本庭的意見 4.在本案,申請人延誤的時間超過六年,這是一段非常長的時間。申請人在2005年認罪時是有律師代表的,所以他理應知道其上訴權利。申請人解釋他延誤原因是之前沒有找出支持他申請的案例。本庭不認為這是合理解釋。 5.至於上訴理據,潘法官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Darwin Ibrahim,CACC 112/2003一案的24年量刑基準。在該案,被告人把1.86公斤的「冰」從深圳經香港運往外地。案件涉及國際販毒因素。 6.申請人引用兩宗案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蔣偉良(Chong Vui Leong),CACC 351/2008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卓慶和(Chok King Foh),CACC 351/2008。在該兩宗案例,蔣偉良和卓慶和分別是案件的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他們兩人在香港國際機場旅客登機橋上被海關關員截停。海關關員從第一被告人身上搜獲1,197.99克的「冰」及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搜獲1,685.51克的「冰」。他們兩人承認控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當時官階)分別以22年和24年監禁作為兩名被告人的量刑基準。兩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認為兩名被告人的量刑基準應該分別為19年3個月及21年。 7.在本案申請人指出他販運的1,444.12克「冰」的數量是少過卓慶和所販運的1,685.51「冰」,但他與卓慶和同樣是以21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他認為這對他不公道,故此要求減刑。 8.在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一案,上訴法庭就販運「冰」頒發量刑指引:超過 600克的「冰」,刑期是 18 年以上。 9.上訴法庭曾在多宗案例中說明,法庭必須根據案情來量刑,就算其他被告人在同類案件中獲得比申請人較輕的刑期,這也不表示申請人的刑期是不穩妥的。 10.本庭接納販運毒品的刑期是根據毒品的份量而作出。一般來說這類案件的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是不會成為減刑理由的,故此法庭是有需要將有關的刑罰保持一致,但同時,量刑並非是一種機械式的運作,在販運毒品量刑指引的框架下,法官是有酌情權來作出適當的量刑。 11.在HKSAR v. an unknown person alias Stojanovic Milka and Skopljak Sara, CACC 110/2010一案,被告人被控販運1,484.01 克的「冰」。在該案,被告人從馬來西亞乘飛機到香港。原審法官採用 22 年的量刑基準,另外,由於案件涉及國際販運毒品的因素,故此將量刑基準調高至 24 年。上訴法庭認為在未考慮加刑因素前,適當的刑期應該是 20 年的監禁。由於案件涉及國際販毒因素,因此,需要加刑兩年,故此量刑基準為 22 年。 12.本庭認為潘法官採用 21 年的量刑基準並沒有嚴重偏離上述的量刑原則。申請人未能顯示他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 總結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他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Oh Chun Kit
HKSAR v. Lee Kwok Wai and Another
HKSAR v. Cheung Yuk Sim, Tenny
HKSAR v. Lee Sin Seang
HKSAR v. Wong Chi Ming
HKSAR v. Chan Oi Hing
HKSAR v. Rajeswary Suppiah
HKSAR v. Leung Kwok H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明泉
HKSAR v. Law Hoi Yan, Wing
HKSAR v. Michau Jacobus Wessel
HKSAR v. Obi Martina Nzubechukwu
HKSAR v. Cheung Yuk Sim, Tenny
HKSAR v. Tam Yi Chun
HKSAR v. Nkosi Xolile 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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