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偉良
|
CACC 35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5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9月2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初, 上訴許可申請人蔣偉良與另一名男子卓慶和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同案中的第二被告人) 在香港國際機場旅客登機橋上被海關關員截查。海關關員從申請人身上搜出內含1,197.9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1,247.58克晶狀固體。另外, 海關關員在卓慶和身上搜出內含1, 685.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 745.46 克晶狀固體。兩人各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07年7月10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偉昌暫委法官處理案件。兩名被告人都承認控罪。彭法官以22年監禁為申請人面對的控罪的量刑基準, 而以24年監禁為卓慶和面對的控罪的量刑基準,既然兩名被告人都認罪, 兩人均得到三份一扣減, 最後申請人被判入獄14年8個月, 而卓慶和則被判入獄16年。 3.在CACC 351/2008一案中, 卓慶和向本庭逾期申請判刑上訴許可, 本庭將他所面對的控罪的量刑基準更改為21年監禁, 經扣減三份一之後, 刑期減至14年監禁。 6.其後本上訴申請人向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理由是他面對的控罪中毒品比卓慶和面對的控罪中的毒品還少, 所以相應地他的判刑應比卓慶和的刑期短。 7.根據案情撮要, 卓慶和的角色較申請人嚴重,因為是卓慶和招攬申請人作為他販運毒品的伙伴。 8.鑑於本庭在卓慶和案的判決, 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亦同意原審法官以22年監禁的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 9.經考慮卓慶和案, 本庭認為按比例, 本案的申請人所面對的控罪的量刑基準應為19年3個月。 10.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視該申請為正式上訴, 命令上訴得直, 撤銷原審法官所判的刑罰, 將量刑基準更改為19年3個月監禁, 由於申請人認罪,扣減三份一之後, 刑期減至12年10個月。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 申請人(第一被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孔慶碩代表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幗濠
HKSAR v. Chan Oi H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胡俊杰
HKSAR v. Leung Kwok Ho
HKSAR v. An Unknown Person Alias Stojanovic Milka and Skopljak Sara
HKSAR v. Lai Yung Ngai and Another
HKSAR v. Leung Kwok Ho
HKSAR v. Oh Chun Ki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幗濠
HKSAR v. Lee Kwok Wai and Another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35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