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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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初, 上訴許可申請人 蔣偉良 與另一名男子 卓慶和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同案中的第二被告人) 在 香港國際機場 旅客登機橋上被海關關員截查。海關關員從申請人身上搜出內含1,197.9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1,247.58克晶狀固體。另外, 海關關員在 卓慶和 身上搜出內含1, 685.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 745.46 克晶狀固體。兩人各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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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C 351/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5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5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第一被告人
蔣偉良
(CHONG VUI LE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9月2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初, 上訴許可申請人蔣偉良與另一名男子卓慶和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同案中的第二被告人) 在香港國際機場旅客登機橋上被海關關員截查。海關關員從申請人身上搜出內含1,197.9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1,247.58克晶狀固體。另外, 海關關員在卓慶和身上搜出內含1, 685.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 745.46 克晶狀固體。兩人各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07年7月10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偉昌暫委法官處理案件。兩名被告人都承認控罪。法官以22年監禁為申請人面對的控罪的量刑基準, 而以24年監禁為卓慶和面對的控罪的量刑基準,既然兩名被告人都認罪, 兩人均得到三份一扣減, 最後申請人被判入獄14年8個月, 而卓慶和則被判入獄16年。

3.在CACC 351/2008一案中, 卓慶和向本庭逾期申請判刑上訴許可,  本庭將他所面對的控罪的量刑基準更改為21年監禁, 經扣減三份一之後, 刑期減至14年監禁。

6.其後本上訴申請人向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理由是他面對的控罪中毒品比卓慶和面對的控罪中的毒品還少, 所以相應地他的判刑應比卓慶和的刑期短。

7.根據案情撮要, 卓慶和的角色較申請人嚴重,因為是卓慶和招攬申請人作為他販運毒品的伙伴。

8.鑑於本庭在卓慶和案的判決, 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亦同意原審法官以22年監禁的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

9.經考慮卓慶和案, 本庭認為按比例, 本案的申請人所面對的控罪的量刑基準應為19年3個月。 

10.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視該申請為正式上訴, 命令上訴得直, 撤銷原審法官所判的刑罰, 將量刑基準更改為19年3個月監禁, 由於申請人認罪,扣減三份一之後, 刑期減至12年10個月。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

申請人(第一被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孔慶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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