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62/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12.

1. 隨住法庭所作出之裁決,在聽過你代表大律師關於減刑之陳詞,本席現在就你所面對之控罪判刑。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6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6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培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2年5月25日上午10時55分
出席人士: Mr Chan Pak K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iza Yip,由黃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隨住法庭所作出之裁決,在聽過你代表大律師關於減刑之陳詞,本席現在就你所面對之控罪判刑。

2.被告你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你在2012年1月2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耀二邨耀華樓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62.34克氯胺酮的93.67克的粉末。

3.案情在剛才裁決理由中已經指出,本席不打算再詳細覆述。簡單而言,今次是一宗截停搜查之案件,兩名便衣警員在天水圍天耀邨耀華樓巡查時,見到被告你同另外一名男子形跡可疑,不時張望,於是警員上前截查,最後成功將你們截停。警員在你身上進行搜查,結果就分別在你身穿的藍色牛仔褲的右前褲袋,及軍綠色外套的左邊、右邊的內袋及外袋找到多包的氯胺酮粉末。有關毒品後來經過化驗,證實為控罪書上所指之毒品。

4.被捕時,你身上有三部手提電話(證物P2)。你亦在庭上作證時解釋,一部手提電話屬於你朋友在消遣不慎後時留下由你撿獲。另外兩部電話就是你自用的。你的軍綠色外套的左邊袋裡面有現金62,000元(證物P3),另外你的錢包裡亦有現金$1,521.20(證物P4)。

5.你在被捕之後,一直強調身上的毒品為自己吸食之用。經過審訊之後,本席裁定不接納你解釋,而裁定毫無疑點有關毒品為你為了販運之目的而管有的。

被告定罪紀錄

6.根據呈上的有關定罪紀錄,你過往一共有六次定罪紀錄。特別值得一提你是曾經在2008年5月23日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紀錄。另外也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罪紀錄,分別為2007年11月30日及2010年5月7日。就住這些控罪,你當時分別被判感化與及判入戒毒所。葉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只涉及一社交販運情況,毒品份量輕微,亦因此解釋了為何你只判進入戒毒所。

被告的背景

7.今次在審訊時你選擇了上庭作供,詳細講出了自己的背景。你今年21歲,未婚,教育程度只得中三。你說自己中一時已經受到壞朋友影響吸食毒品,之後進入社會工作,曾經做過壽司學徒,魚欄工人,亦在兩間藥房工作過。期間亦一直不能夠戒除毒癮。

8.求情時,葉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你有吸食毒品習慣及有與朋友共享毒品之情況,希望法庭根據一般判刑指引作出裁決時,亦同時考慮此兩個因素作出適當扣減。

判刑的考慮

9.販運危險藥物當然是一個嚴重控罪,任何人如果從事此犯罪活動,都會預期一旦失手被擒,會被法庭嚴厲處置。你今次所被控販運的危險藥物屬於氯胺酮。氯胺酮近年來在社會氾濫情況非常嚴重,特別對於青少年影響更加深遠。上訴庭在2008年應律政司要求,大幅度將販運危險藥物,即「K仔」的判刑大幅度提升,希望遏止有關濫用「K仔」及販運「K仔」的情況。

10.根據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8] 3 HKC 33 所作的判刑指引,有關今次的毒品的份量,適當判刑起點,應該為6年。你今次經過審訊之後才被定罪,在此情況之下,不能夠獲得一般人士因為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這是你作出的選擇,現時就要面對由此選擇所帶來的後果。

11.上訴庭亦指出,被告如果有吸食毒品習慣而被法庭接納,加上他有社交販運情況,法庭可考慮作為一扣減刑期之情況。

12.本席小心聽過你所作口供,加上在參考過你過往之定罪紀錄後,不能夠不接納你乃一名有毒癮人士。在本席的裁決理由中,亦裁定你就是深深因為毒癮影響,不能自拔,所以才會淪為走上販毒此不歸之路。但無論如何,由於你之毒品背景,加上證供裡面亦提及他平時生活習慣好多時也會同朋友在社交場合之中分享毒品之情況,最後本席決定將判期中扣減1年,此亦已等於六分一的扣減,最終將判刑減為5年。

13.本席希望被告你能夠在今次服刑之後汲取教訓,重新做人,不要再像從前一樣沉淪毒海,這樣才可以報答你父母對你之愛護和期望。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26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