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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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4 月11 日,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 [1] ,和另一項「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員」罪 [2] ,主任裁判官判他分別入獄6 個月和1個月,同期執行,兩罪共入獄6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判刑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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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31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1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1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1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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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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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2年7月4日
判案日期: 2012年7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7月24日

判案書

1.今年4 月11 日,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1],和另一項「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員」罪[2],主任裁判官判他分別入獄6 個月和1個月,同期執行,兩罪共入獄6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判刑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2.上訴人承認於2011年9月7日,在羅湖管制站使用涉案的身份證,經「e-通道」從內地進入香港。系統顯示指模不符,入境處人員發現上訴人正使用另一人的身份證,上訴人向入境處人員聲稱該身份證的持有人是他的朋友,又出示他自己的身份證。在警誡後,上訴人承認約於5個月前在紅磡拾獲涉案身份證,一直把它放在銀包內。他不認識這身份證的物主,調查時他說謊指這身份證屬於他的朋友。

判刑理由

3.裁判官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他指出管有他人身份證是嚴重罪行,認罪後也應判監12個月[3]。雖然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只是情急而向入境處人員說謊,但他保管他人身份證達5個多月,還帶返內地,實令人懷疑。

4.就「管有他人身份證」罪,主任裁判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個月,此罪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關於「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員」罪,則以1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半個月,此罪判上訴人入獄1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共須入獄6個月。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刑罰太重,據他所知,另一宗偷竊女朋友身份證的案件只判監4 個月。

6.本席同意主任裁判官的看法,管有他人身份證是嚴重罪行,若有證據推斷管有他人身份證是為不法目的,量刑必須再提高。上訴人的行徑非常可疑,主任裁判官已詳細考慮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個別控罪的量刑起點適合,總刑期6個月也不是過重。

7.至於其他案件的判刑,只有參考作用,每宗案件案情有別,不能憑空比較,本席不接受這上訴理由。

8.基於以上原因,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 條。

[2]  違反《入境事務條例》第18(b) 條。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2005] 1 HKLRD 86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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