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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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七個星期。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4月17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6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4926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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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5月9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5月9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七個星期。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4月17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申請人現呈上日期為2012年4月30日的「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他能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

3.基本上,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及附件中,只是重申他上訴時的兩項上訴理由,即控方證人的庭上證言與他的證人供詞的內容並不相符,甚至是偏差極大;以及控方證人所述的供詞的錄取日期與實際的日期並不相符。

4.事實上,本席在處理這宗上訴時,已就申請人所述的事項作出考慮及分析。申請人現時提出申請的理據,只是重申有關事項,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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