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6/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May 2012.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七個星期。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4月17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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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492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5月9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5月9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七個星期。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4月17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申請人現呈上日期為2012年4月30日的「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他能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 3.基本上,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及附件中,只是重申他上訴時的兩項上訴理由,即控方證人的庭上證言與他的證人供詞的內容並不相符,甚至是偏差極大;以及控方證人所述的供詞的錄取日期與實際的日期並不相符。 4.事實上,本席在處理這宗上訴時,已就申請人所述的事項作出考慮及分析。申請人現時提出申請的理據,只是重申有關事項,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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