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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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七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6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4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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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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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2012年4月12日

裁決日期:2012年4月17日

判案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七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的案情

2.控方於審訊中,共傳召三名證人作證。簡單而言,控方第一證人指,事發當日,他與妻子及兩名年幼兒女,在往停車場取車外出時,在停車場的樓梯碰見上訴人,當上訴人行至控方第一證人附近時,上訴人拿著電話,並對電話說:「佢哋一家四口落緊嚟」。其後,上訴人又對著電話形容控方第一證人一家人的衣著及提及「佢哋落到嚟同我斬死佢」。控方第一證人指,雖然他當時感到驚慌,但仍假裝聽不到上訴人的說話,只是加快步速。但是,當上訴人步行至控方第一證人身後三至四個身位時,上訴人又突然大聲地說:「蔡銘琛,斬死你老母臭X」。控方第一證人大驚,於是報警。不久,警員到場。在警員勸說後,控方第一證人願意離開現場作罷。

3.然而,當控方第一證人其後與妻兒會合時,上訴人卻突然出現,並站在控方第一證人妻子當時所駕駛的汽車前。上訴人當時拿著電話,對控方第一證人說:「你咁X鍾意玩,我而家就同你玩,我而家就話你恐嚇」。接著,上訴人致電報警。其後,上訴人又大聲地說:「揸靚車咁X威,燒X咗你」。上訴人說罷,隨即再次致電報警,聲稱控方第一證人的汽車快要開走,並要撞向上訴人,着警方盡快到場處理。

4.不久,警車駛至現場,該些警員是先前在停車場處理控方第一證人報警的同一批警員。同樣,有關警員着控方第一證人先離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離開現場。

辯方的案情

5.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作供,並傳召他的母親作為辯方證人。

6.簡單而言,上訴人承認當日曾經於樓梯與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家人相遇,但否認曾說過任何恐嚇性的說話。上訴人表示,當天他在回家途中,接到母親的來電,告知他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家人在樓梯處附近徘徊,像是要等他回來,其母親於是着他小心。上訴人其後於樓梯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站在樓梯頂徘徊,上訴人拾級而上,沿途一直在電話中與人傾談,當他與控方第一證人一家擦身而過時,控方第一證人的女兒突然哭得很厲害,哭聲又驚動了附近的狗隻狂吠。上訴人沒有理會,繼而回家。

7.約十分鐘後,上訴人離家前往附近公園與朋友見面。不久,警員前來向上訴人作出查詢。經調查後,警員對上訴人說:「無事」。上訴人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見狀,情緒激動,走向上訴人,狀似要毆打上訴人,並用粗言責駡上訴人,警員於是着控方第一證人先行離開。

8.當警員交還上訴人的身份證給他後,他從樓梯回家,但走在前面的控方第一證人卻突然轉身,並兇惡地指著上訴人說:「揾人斬X你」,上訴人於是致電報警,並一直保持一定距離,尾隨控方第一證人。由於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預備登車離去,上訴人於是追前,並伸手攔截車輛,然後再致電警方。數分鐘後,先前調查的警員乘警車到達現場。

9.上訴人並不否認他與控方第一證人素有積怨。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提出以下兩點上訴理由:

(1)  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人供詞提及恐嚇的部份只有「斬死佢,斬死佢」六個字,但他在庭上就這部份的證供卻約有三十多個字,即包括「佢哋一家四口落緊嚟」,「佢哋落到嚟同我斬死佢」及上訴人描述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家人的衣著等等。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方面的證據,偏差極大,並不是可信的證人;

(2)  控方第一證人於庭上解釋他的證供為何會與他先前所作的證人供詞有出入時,他指該份供詞是於 2011 年 2 月 11 日於警署錄取,而實際上,該供詞應是於 2011 年 2 月 21 日錄取。上訴人聲稱控方第一證人是刻意講述一個錯誤的日期,以誤導裁判官以為警方一直在跟進有關事件。上訴人指,無論如何,控方第一證人在宣誓下的證供有如此出入及有錯誤,亦顯示他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

討論

11.就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問題,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作詳細論述,對控方第一證人的庭上證供與其證人供詞內的說法之不同,原審裁判官有如下分析:

「24(i)…另外,本席留意到PW1在庭上供述被告所講的一番恐嚇說話內容,亦與PW1在其2011年2月11日錄取的證人供詞內稱被告說「斬死你,斬死你」不盡相同;但是,本席認為兩者的主旨都是說要斬死PW1,再加上PW1在錄取2011 年 2 月 11 日的證人供詞時是在凌晨時份,而當時是為一宗在 2011 年 2 月發生的縱火案而錄取那一份兩頁半的證人供詞的,本席接納PW1的解釋,本席並不認為這些分歧影响 PW1證供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12.原審裁判官是經耳聞目睹控方第一證人作證,及經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內容,才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就控方第一證人的庭上證供與其供詞內的內容不盡相同之處,原審裁判官亦已解釋為何仍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其分析合情合理,本席同意有關出入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或可靠性。換言之,本席並不接納上訴人所指,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存在着極大偏差,因而必然導致法庭拒絕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故此,第一點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13.至於上訴人所提的第二點上訴理由,本席認為絕不影響原審裁判官的有關事實裁斷。雖然上訴人指稱控方第一證人是刻意提供一個錯誤的日子,以誤導原審裁判官以為警方是一直在跟進有關事件 。但是,一則案中並無證據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是刻意提供一個錯誤的日期 ,另外,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時,其實亦已指出事發當日,警方兩次到場後都着他先行離去,並沒有就事件作出跟進。

14.由以上可見,控方第一證人已清楚講述,事發當日,警員到場調查後並沒有作出跟進行為。既然如此,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任何理由要揑造一個錯誤的證人供詞日期,以誤導原審裁判官警方是一直跟進有關事件。無論如何,上訴人所提的這點出入,並不影響原審裁判官的有關裁斷,此項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結論

15.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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