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Tin Shing 對 謝美華及另一人

Case No.DCEC 98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 98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1年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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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WONG TIN SHING(黃天成)  

第一答辯人 TSE MEI WAH(謝美華)  
第二答辯人 TAM SIU LEUNG trading as
YUEN LONG ALUMINIUM AND STAINLESS STEEL PROJECT COMPANY
(譚紹良經營源朗鋁質不銹鋼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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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7月3日
評估僱員賠償書日期: 2012年7月3日

評估僱員賠償書

1.申請人黃天成先生向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申索,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的第9條、第10條及10A條作出的,基於他在2009年11月2日所發生的工傷意外。

2.第一答辯人自申請人的申索開始一直沒有回應,亦沒有答辯。而第二答辯人譚先生,一直也有出席此案的聆訊,他並沒有律師代表,他是自辯的。

3.在2012年3月30日,潘兆童法官已作出裁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必須負上這案的責任,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而今天的聆訊是評估申請人應得的賠償。

4.在意外發生當天,即2009年11月2日,申請人黃先生受僱於第一答辯人,而第一答辯人是第二答辯人的二判,第二被告人是該工程的大判。黃先生的工作是鋁工工人,負責安裝村屋天台玻璃屋及玻璃窗。黃先生承認他作為鋁工工人已超過三十年,而他的受聘一直是散工形式,他的工資是以日工計算,與當時相同工作的工人的工資相若。

5.意外發生時,黃先生正在用手提電切割鋁件,突然電鋸從他手中鬆脫墜下,把黃先生的左姆指、左無名指,右邊的手腕及右腿割傷。意外後,他被送到屯門醫院,在翌天接受了一連串的手術,修補他左手手指及手掌的傷;左姆指指骨的骨折,以鋼線修補聯合;右手腕根腱的修補,以及左膝傷口的縫合。他在09年11月6日,醫院讓他回家休息,後曾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他的物理治療超過五百多天。

6.在2010年1月18至1月20日,因為他的右掌手指再度根腱斷裂,所以回到屯門醫院接受第二次修補手術。在2011年4月6日,他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評估委員會評估黃先生喪失工作能力是7%。但黃先生不服評估,申請覆核,因此在2011年7月,該委員會覆核評估,決定黃先生喪失工作能力為13%。是基於他左手第四指的僵硬、麻痺及痛楚、左手的軟弱無力及僵硬、右手的疤痕、右腳的疤痕、左手姆指麻痺僵硬及右姆指的麻痺而評定的。他並且獲批准病假至2011年3月23日。

7.黃先生現在的不適,包括右手腕及姆指間間歇疼痛、右手腕及姆指活動能力下降、右手腕及姆指指力減弱,不能長期拿重物。右手腕及姆指之間肌肉間歇拉緊、右手腕姆指頭間位置軟弱、麻痺及敏感度減低。左手姆指及無名指間歇性疼痛,在提舉重物或活動左手頻密或下雨天,疼痛便會出現。左手姆指、無名指活動能力下降、左手姆指及無名指力軟弱無力,內力減少,不能長期拿取重物。左手姆指及無名指拉緊,左手姆指及無名指感覺異常及不適。右手姆指及無名指敏感度下降及麻痺、右膝間歇疼痛,不能長期步行、長期站企。在潮濕天,或天氣改變,右膝的痛楚便會增加。右膝步行及站企耐力減少,右膝不穩定,容易腳軟及失腳,右膝傷口疤痕有拉緊感覺,敏感度減少。在天氣炎熱時,右膝傷口疤痕作痛痕癢。

8.黃思海醫生在他的專業骨科報告(是本年3月29日的報告書)指出,黃先生的傷勢影響及黃先生左手的運用,令致到他不能攜取重的物件,而且他的左手手掌不能接合,因此影響攀上樓梯或棚架。他的右手腕因為在意外中曾經被割傷,影響右手的活動能力。右腳右膝因為曾經受傷,亦影響他的長期步行及攀上樓梯及梯級。黃醫生亦同意黃先生不適合回到他原本的工作崗位,應考慮的工作是看更或清潔工人。據黃醫生的計算,黃先生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為18%,他亦同意僱傭補償條例評估委員會批准黃先生病假至2011年3月23日。

申請人黃先生的意外前收入

9.代表申請人的劉大律師的陳詞中,指出申請人在意外前的薪金應該為$14,300,根據法例第11條第2節的計算,他的賠償應以這個數目為準。他在計算這個數目是以每日$600的工資,以及申請人在意外當時每天所收到的工資$500,兩者融合再除2再乘以26,為申請人每月的工資的計算。

10.根據黃先生的證供,他指出在2009年,一般鋁工工人的日薪應該介乎$600至$650,他承認若替一位他相熟及經常合作的判工工作,他會接受$500一天的工資。他亦不時替其他的判頭工作,他會收取$600或$650日薪。他提出了一份證明文件,是他的前僱主開運工程公司所發出的。他在2007年至2009年間曾受僱於此公司,而該公司支付他的日薪為$600。

11.根據本案證供,我認為劉大律師的計算方法是適合的,因此我接受申請人的工資的月薪為$14,300。根據法例第9條的賠償,劉大律師向本席指出,因為黃思海醫生同意申請人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作為鋁工工人的機會不大,因此法庭應採用案例Hong Kong Paper Mills的計算方法去計算申請人的喪失工作能力。劉大律師亦指出,一般的看更或保安人員,月薪,以每天工作八小時,每月二十六天計算,大概是$7,000。以黃先生意外前的收入$14,300計,他的損失超乎18%,而是50%。劉大律師並不同意僱員補償條例評估委員會評估的13%,或黃醫生所評估的18%的喪失工作能力。

12.經過考慮本案申請人黃先生的情況,包括他的工作能力、意外前的工作能力,以及意外所受的傷、復原後的工作能力,再加上他的年紀。本席不認為在此案中,申請人喪失工作能力的計算應根據Hong Kong Paper Mills的形式。第一,申請人黃先生曾經在法庭上聲稱他曾經在病假後回到鋁工工作崗位,替他的朋友「阿財」工作,他的日薪為$500。每星期工作兩天至三天,經過一段時間至今年的三月,他認為自己的工作能力有所不逮,原本需要健康體力才能擔當的工作,他感覺吃力,因此轉為幫助其他工人。但後來,他的老朋友阿財也沒有再找他工作,因此他也再沒有積極去找相同的工作。他現在已報讀再培訓局課程,準備加入看更的培訓。這證明黃先生是一位努力的,願意改變自己的工作的人。但本席亦考慮過他在發生意外時已超過61歲,而「開運」在決定把他裁掉是2009年初,當時,他亦已屆六十歲或六十一歲的年紀。黃先生說他需要應付作為一個鋁工工人的工作,是需要肩負粗重的鋁條,用電鋸作出切割鋁條的工作,而裝嵌工序需把鋁條運送到高的層數作出安裝,一切也是非常粗重的工作,需要孔武有力的人去負擔。以黃先生的年紀,他還可以工作多久呢?再者,這些是需要體力勞動的高空工作。本席難以想像一個六十多歲的人仍然可以負擔著這樣粗重的鋁條,攀登樓梯、及在棚架上安裝鋁窗。這些工作是一些比較年輕力壯的人去負責的。本席懷疑黃先生以六十多歲的年紀,若非這個意外的發生,是否能繼續這工作品種?

13.因以上的理由,本席不認為黃先生的案件是適用Hong Kong Paper Mills這一個形式去計算,因此本席會沿用法例第7條去計算第9條的賠償,而本席採取黃醫生所計算的百分比,即18%,作為申請人在是次意外所喪失的工作能力。計算如下:$14,300 x 48 x 18%,賠償額為$123,552。

第10條賠償

14.本席接受劉大律師所計算的方法是$14,300 ÷ 30天 x 507天病假 x 4 ÷ 5,所得到的賠償額是$193,336。

第10A條醫療費用

15.我接受申請人所提供的證供及他的醫療費用單據,一共是$7,610。

賠償的簡介

16.

第9條 $123,552
第10條 $193,336
第10A條 $7,610
  $324,498
減去已支付的款項 $12,000
應付賠償金 $312,498

應付利息為法庭所訂下的利息的一半利息,即為年息4%,從發生意外當日直至裁決當日止,後則以法庭所訂下的全息計算,直至款項全部付清。

訟費

17.第一、第二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聆案官作出評估。我亦批准申請人所申請的大律師證書。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按法律援助規例評估。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陸國維律師行延聘Mr LAU Chiu Lun Steven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出席自辯,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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