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Tin Shing v. Tam Siu Leung t/a Yuen Long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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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607/2012 IN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 NO. 1607 OF 20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4年10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10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損害賠償評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黄先生”)於2009年11月2日因工受傷,遂入禀法院向當時僱主第一被告人,以及總承建商第二被告人,根據普通法追討包括疏忽責任的損害賠償。法庭較早已針對兩名被告人,分别登錄非正審判決,兩人須付上相關賠償的法律責任。這是評估賠償金額的聆訊。 2.第二被告人曾出席2012年7月進行的僱員補償審訊(DCEC 986/2011)。現在兩名被告人均缺席本聆訊。本席接納審訊通知及相關文件已經送達,所以批准黄先生證案。 傷勢及治療 3.黄先生被使用中之手提切割機失控,割傷了右手腕、右膝、左手姆指、和左手無名指,頓時血流如注。黄先生被送往博愛醫院治療。 4.黄先生左手無名指,肌腱及神經線均徹底斷開。左手拇指割傷傷口骨折,韌帶斷開。右手拇指位與手腕間的肌肉切斷。右膝蓋有一個很長的傷口。骨科醫生替他進行了手術,包括肌腱及神經修補,右手拇指骨折裝上鋼絲螺絲加固復位。手術後,黄先生雙手需戴上手托。 5.黄先生留醫至2009年11月6日出院。他先後三次入院,進行左手無名指的肌肉再造修復手術。 醫學專家證據 6.骨科專家黃斯愷醫生,於2012年3月檢查黄先生後,提交了2012年3月29日的專家報告,確認了黄先生的傷勢包括:
7.黃醫生發現,黄先生的左手損失了大部份的功能;亦有明顯的硬直、麻痺及無力。由於50% EPL (extensor pollicis longus) 伸拇長肌腱及30% APB (abductor pollicis brevis) 外展拇短肌腱被切斷,他的右手亦損失了功能,與及右手手腕有不斷的痛楚、無力及硬直;右手拇指損失感覺。 8.黄先生意外前的工作沉重,需要時常搬運鋁架、行樓梯、爬上及爬落梯子及棚架;與及用不同工具去做磨鑽的工作等。黄醫生認為,黄先生不能返回他意外前的工作。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 9.黄先生在1948年出生,現年66歲;在意外當日是61歲。他在庭上表示,現時左手仍然無力,手持三十斤維持不了五分鐘;另外右手仍時有痛楚,尤以天氣轉變之際更為嚴重。他指經歷三次手術,唯左手無名指仍不能屈曲。這些甚至影响手持碗筷的穩妥。黄先生又表示,自己向來自力更生,雖然年過六十,唯仍有妻子和十來嵗的女兒需要照顧,所以會盡力工作下去。 10.黄先生指腳痛和浮腫。根據醫學證據,意外導致右大腳割傷。根據專家黄醫生的報告(第46-47段),右腳活動幅度良好,並無肌肉委縮。X光顯示他右膝也出現退化。考慮黄先生在意外前工作的負擔、年紀、和腳部傷勢,本席懷疑意外和他右膝的退化現象未必有因果關係。不過,黄醫生認為(第47;50段),黄先生右膝疼痛,與割傷後遺狀況吻合;餘痛很可能會影响黄先生行走、上落梯級、攀爬台梯的能耐。 11.本席認為,黄先生作證真誠可信。 12.有關PSLA 的金額,劉大律師建議約港幣550,000元,接近‘嚴重受傷’級别之低點。經考慮他提供相關案例:Chan Yu Chau v Fong On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 Ltd & Anor, HCPI 753/2000 (4/6/2002);Tsang Chin Keung v Lo Tat Kong t/s Hung Kwong Glass Works & Anor, HCPI 806/1995 (9/10/1996);Lo Chi Bun v Leung Wah Kwan, HCPI 984/1997 (31/3/1998),本席同意。 意外前收入 13.根據黄先生,他約於2007年5月,於開運裝飾工程做長散工,主要從事元朗及錦田一帶住宅的鋁鐵器工程,例如鋁窗、鋼閘、鐵門、圍欄、假天花鋁架及玻璃屋等。2009年8月31日他被裁員;當時日薪為港幣600元。 14.黄先生與第一被告人相識多年;其後開始替第一被告人工作,安裝玻璃屋,人工為港幣500元。另外,他也會為其他判頭打工,日薪介乎港幣500至600元。他每月平均工作26日。以平均日薪港幣550元計,他的每月薪金約港幣14,300.00。 15.上述所指,在相關的僱員補償案審訊中,已獲法庭接納[1]。有關事實裁斷,對與訟各方均具約束力。 16.病假過後,黄先生復工,仍是鋁工。不過,由於工作能力有限,僱主除了特别照顧他的工作量,工作日數也逐漸減少,最終於2012年3月,黄先生再沒有被僱工作。 聆訊前的收入損失 17.法庭在僱員補償審訊中,接納黄先生應得507天病假 (即直至2011年3月),骨科專家黃醫生也認同。劉大律師確認,就復工後收入的部份損失,黄先生沒有這方面的進討,現只是追討病假所失,即港幣14,300/30 x 507 = 港幣241,670元。 強積金供款損失 18.這方面的損失為港幣241,670元 x 5% = 港幣12,083.5元。 賺取收入能力的損失 19.如上所述,雖然黄先生年過六十,但既有打算且有需要繼續工作。他學歷有限,只懂鋁工工作。 20.專家黄醫生評估他因意外而永久喪失的賺取收入能力為18%。 21.在僱員補償案審訊中,法庭裁定即使沒有這次意外,黄先生實際上也不能繼續應付下去原來的工種,而需轉投較輕巧的工作。就此,他也曾考慮尋找樓宇管理員工作,但礙於年紀和手腳能力,恐怕不能勝任。黄先生指曾多次應徵電話接線,以及派發傳單等工作。可惜只要如實交待工傷和狀況,日後皆沒有收到回覆。 22.劉大律師同意,理應以即使沒有今次意外,黄先生實際上也許不能繼續應付原來的工種,而需轉投較輕巧的工作,作為前題去考慮,意外後身體狀況,對他日後賺取收入能力的影响。劉大律師指,證據顯示黄先生現時狀況,令他面對未能維持受僱的風險;他的傷勢對其在勞工巿場上的競爭力有一定的影響。 23.劉律師建議一筆過補償港幣100,000元。本席同意。 其他開支 24.因今次意外,黄先生的其他開支包括:
25.考慮證據和金額,本席接納就這些項目的追討合理。 賠償金額的總計 26.黄先生應得的賠償額為:
27.疼痛、痛苦及生活樂趣的賠償將帶利息,自本訴訟提起日(即2006 年8 月7 日) 直至今天,以年息率 2% 計算。就其它損害賠償,自意外發生日(即2009 年11 月2 日) 至今天利息,以年息率4% 計算。 28.黄先生承認,曾收取第二被告人合共港幣12,000元。此筆款項於僱員補償案審訊時,已從計算中扣減。因此,需扣减的只是僱員補賠金額是港幣312,498元。不過,黄先生至今未能收到任何僱員補償。 29.從今天起計,直至清付為止之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 30.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須支付黄先生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除非雙方協議,否則訟費由法庭評定。黄先生自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陸國維律師行及劉超麟大律師代表 第一、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1] 2012年7月3日黄慶春法官之判案書。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