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兆基
Case No.HCMA 14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HCMA 14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4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1年第1096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13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6月13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在審訊後被原審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於本席席前提出上訴。 2.本席於2012年5月29日審理申請人的上訴後,駁回其上訴,並頒下判決理由。 3.申請人於2012年5月30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其可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 4.然而,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及附頁內所提出的事項,基本上只是重申其在審訊及上訴時的理由,特別是警方有可能是誣告他。 5.申請人並依賴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國雄)的案例以支持其論點。但是,申請人在原審時,亦已向裁判官提交相關的案例。而事實上,裁判官亦已就申請人所提的警員或是警方誣告他的可能性作出考慮,申請人現時只是重申有關陳述。顯然,本案並不涉及任何重大或具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6.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4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