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兆基

Case No.HCMA 14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4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4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1年第10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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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溫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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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13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6月13日

決書

1.申請人在審訊後被原審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於本席席前提出上訴。

2.本席於2012年5月29日審理申請人的上訴後,駁回其上訴,並頒下判決理由。

3.申請人於2012年5月30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其可向終審法庭提出上訴。

4.然而,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及附頁內所提出的事項,基本上只是重申其在審訊及上訴時的理由,特別是警方有可能是誣告他。

5.申請人並依賴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國雄)的案例以支持其論點。但是,申請人在原審時,亦已向裁判官提交相關的案例。而事實上,裁判官亦已就申請人所提的警員或是警方誣告他的可能性作出考慮,申請人現時只是重申有關陳述。顯然,本案並不涉及任何重大或具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6.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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