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鎭華

Case No.HCMA 60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0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0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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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麥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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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27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6月27日

判 決 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的控罪,罪名成立。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兩名控方證人作證。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屋苑的服務長,他當時在事發現場,並曾協助停止有關打鬥。控方第二證人為案中的第一被告人,他於較早時已承認有關控罪。控方亦呈交予法庭攝錄了案發經過的數碼光碟。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作證,並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簡而言之,上訴人指,事發當日,他在垃圾站外執拾膠袋,卻遭到控方第二證人衝前指罵,控方第二證人並用雨傘及膠喉襲擊他,導致他受傷。上訴人堅稱,他是在「走投無路」及「退無可退」的情況下才作出自衛還擊。故此,上訴人指他從沒有參與打鬥。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在其書面陳詞中,主要是重申其在審訊時的辯方案情,他並就有關錄影片段作出陳述。

考慮

6.裁判官於案中表明,但凡控方第一、控方第二證人及上訴人的證言及會面紀錄所述的情況與有關的錄影片段有出入時,他均是以錄影片段作為依歸(見上訴宗卷第29及第30頁)。本席在進行這宗上訴聆訊前,亦已觀看相關的片段。從錄影片段可見,無可否認,正如上訴人所言,最先作出襲擊的是控方第二證人,是他先以雨傘攻擊上訴人。然而,裁判官在本案中的定罪基礎如下:

「…

14.   從證物P3時間標示讀數為05:51:32至05:51:44可見,當時D2已繞過PW1走向畫面近中央位置,該處路面寬闊空曠,D2當時已有充足的時間可以逃走避開PW2,但是D2沒有趁此機會走避,反而手持白色膠喉折返,揮動膠喉,向PW2步步進逼,令PW2節節後退。本席裁定,D2這一舉動,已超越了合理的自衛行動,D2當時已積極主動地在有關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7.雖然上訴人指他繞過控方第一證人身邊時,手上所持的只是白色膠袋,而非膠喉。但縱使上訴人所言屬實,片段亦清楚顯示他在繞過控方第一證人後,並沒有乘機求助或逃跑,而是向控方第二證人節節進逼。上訴人其後更以膠喉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與控方第二證人對打了一會。故此,本席認同裁判官的以上分析。明顯地,上訴人當時與控方第二證人的對打行為已超越了合理的自衛行動,而上訴人更非如他所言是退無可退。

8.另外,有關片段亦可見上訴人並非如他今早在庭上所講:他繞過控方第一證人後並沒有折返現場,而是試圖逃離控方第二證人。片段清楚顯示,控方第一證人身後及身側均有大量空位,若然上訴人要離開現場,他大可趁此機會離開。

9.裁判官就案中的證據已作周詳考慮,所作的分析亦合情合理。本席並不認為本案有任何基礎,讓本席就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作出干預。

結論

10.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因此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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