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鎭華

Case No.HCMA 60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0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60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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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麥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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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8月1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8月1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的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

2.本席於2012年6月27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3.申請人現呈上日期為2012年7月25日的「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他能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所列舉的申請理由及今早在庭上所作的補充陳述,基本上只是重申他上訴時的上訴理據。

5.申請人現時更指呈堂的錄影帶並不能清楚顯示與案人的容貌。然而,有關錄影帶不但是以「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這一基礎呈堂,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更依賴有關錄影帶,以顯示他與控方第二證人當時的情況。明顯地,本案並不牽涉任何人物辨認的爭議。

6.至於申請人現時所提的事項,本席在處理這宗上訴時,已作出考慮及分析。申請人的申請理據,顯然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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