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楚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84/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uly 2012.
1. 經審訊之後,被告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控方案情已經在剛才頒下的判詞詳述。
|
DCCC38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8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之後,被告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控方案情已經在剛才頒下的判詞詳述。 2.簡單地說,2012年2月23日下午,被告在南昌西鐵站出口A附近被警員截停,他隨即把手上的紙袋掟在地上,這紙袋內有56.07克混合物,內含42.43克海洛英,搜身發現被告身上有兩個電話、港幣55,150元及人民幣100元。毒品的市值約港幣43,958元。 背景及求情 3.被告現年62歲,妻子已過身,21歲弱智兒子住在保良局。 4.被告有五十四次在法庭定罪紀錄,十五次與毒品有關,其中四次涉及販運,最後一次販運危險藥物是在2004年12月被判監六年。 5.代表被告的何大律師並沒有提出任何求情因素。 判刑 6.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R v Lau Tak Ming案([1990] 2 HKLR 370)訂下了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者,判監5至8年。本案涉及大量毒品,是海洛英42.43克,單以毒品數量去考慮,判刑起點已是七年三個月監禁,被告更加是Chan Pui Chi案所述的積犯,屢罰屢犯,更有四次販運危險藥物前科,法庭應該把判刑起點提高,以維護社會利益及對被告作出阻嚇,但是本席司法權力只可判監7年。 7.被告沒有任何值得減刑理由,所以判處被告監禁7年。
|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8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