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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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8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486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03號) ---------------------------
判案書 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 申請 1.申請人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李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5 年5 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許可。 案情 2.本案案情並不複雜。申請人經落馬洲邊境管制站抵港時,被海關人員截查。關員將申請人帶到一房間進行搜查,期間申請人承認她有「4 粒藍精靈」在她陰道內,並指稱她以100 元購得。 3.其後在醫院,由醫生從申請人陰道取出兩包晶狀物體。經化驗後證實為內含51.12 克甲基笨丙胺鹽酸鹽的53.64 克結晶體 (即俗稱「冰毒」)。 4.上述冰毒的巿值約為33,256 元。 申請人背景 5.依據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向李法官作出的求情陳詞及刑事紀錄摘要,申請人自幼被親生父母遺棄,由養父母養大。因缺乏管教及自知為被收養人士後,便開始反叛,不單誤交損友,更染上毒癮,曾多次被法庭判往戒毒中心接受治療。 6.申請人有12 次出庭紀錄,共有22 次犯罪紀錄,大部分涉及盜竊。申請人無販運危險藥物前科。 7.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指即使申請人多次犯案,但其養父母仍不離棄她。她與男友同居,並懷有身孕,但她不幸小產,亦因殮葬胎兒儀式與男友意見不合,患上抑鬱症,曾因此兩次企圖自殺。她與男友感情轉淡,便開始以毒品麻醉自己。她為了人民幣2,000 元報酬替他人將毒品帶入境,但未收到報酬便被捕。 判刑理由 8.李法官在道出案情及申請人的背景後說 (上訴文件第13 頁S至第14 頁A) :
上訴理由 9.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指她是初次觸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行,她引述李法官以9 年1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她「衝關」再加刑半年而達致總刑期9 年7 個月此起點。她指出另一宗案件(HCCC 426/2010) 的被告人販運共約82 克冰毒,同樣是有「衝關」情況,而且該人有販運危險藥物罪行前科,但該人在認罪、獲得三份一減刑後的判刑為6 年8 個月 (即以10 年為量刑起點),因此申請人質疑李法官的量刑起點是否重了?申請人亦提出求情信,重申她的背景,包括她曾小產及她的養父母患病等情況。 本庭作出的考慮 10.本案涉及的冰毒為51.12 克。根據Ching Kwok Hung一案訂下的量刑指引及申請人將冰毒由內地帶進香港,李法官以9 年7 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11.李法官鑑於申請人的背景,在考慮了案情、她的合作態度及她的遭遇後,除了一般的三份一認罪扣減外,額外減刑1 年。李法官的判刑絕非明顯過重。 12.雖申請人指另一名被告人獲得的判刑較輕,但當不同的被告人被不同的法官就相同罪行判刑時,最重要的考慮是提出上訴的被告人遭受的判刑是否恰當 (案例:HKSAR v Chow Tak-fuk (周德福),CACC 428/2004)。再者,周德福 涉及一名被告人因在犯案後潛逃往內地,因此在另一名被告人就罪行判刑時他不在場,而本案申請人提及的另一名被告人更是涉及另一宗完全獨立的案件。 13.雖然申請人指該另一名被告人的案件情況相若,但亦非完全相同。此類案件有量刑指引,若該名被告人獲得特別寬大的處理方法,此非在本案申請人能依賴作為要求減刑的理由。本庭最終須考慮的是申請人被判5 年5 個月監禁此刑期是否過份嚴苛。 14.本庭在考慮案情、量刑指引、申請人的背景及李法官的判刑理由後,認為李法官的判刑恰當,刑期並非過份嚴苛。 結論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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