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i Thi Tam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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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在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各自承認以下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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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9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4508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5月30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5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 背景 1.兩名上訴人在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各自承認以下兩項控罪:
2.裁判官認為每項控罪在認罪後的刑期應為十五個月監禁,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下令兩名上訴人就每項控罪入獄十二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四個月。 3.兩名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4.兩名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2011年11月21日,當警員於福華街的上海萬家村菜館調查時,發現兩名上訴人在該店鋪擔任「洗碗」的工作。警員後來得悉兩人均為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故向菜館作出查詢,並獲告之兩名上訴人分別於2011年10月1日及2011年11月16日向該菜館的收銀員展示身分證,並獲得「洗碗」的工作。第一上訴人自2011年10月1日起,以月薪10,000元獲聘用,而第二上訴人則自2011年11月16日起,以時薪30元獲聘用,唯第二上訴人直至被捕時仍未獲發任何薪金。入境處人員即時向入境處查詢,確認兩張身份證,均屬無效及偽造。第一及第二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各自被控的罪行。 上訴理據 5.代表兩名上訴人的羅沛然大律師依據HKSAR v Tran Vet Thanh [2012] 1 HKLRD 903一案指,裁判官將上訴人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有違原則及明顯犯錯。 答辯人的回應 6.代表答辯人的鍾洪偉高級檢控官在書面陳詞中認同上訴一方的陳詞,同意裁判官應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非分期處理。 考慮 7.上訴法庭在上述Tran Vet Thanh一案中指出,就管有或使用偽造身份證,及非法入境後留港,這兩類控罪而言,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法庭會下令刑期應同期執行。上訴法庭亦引述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一案,指這兩類罪行的實質判刑考慮是被告人非法在港這一元素[1]。故此,既然本案中並沒有任何特殊情況,裁判官下令兩名上訴人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有違以上的原則。 8.至於裁判官就每項控罪所判處的十五個月刑期,本席認為並無不妥,而羅大律師亦沒有就此作出任何批評。 結論 9.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判令兩名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但裁判官就上訴人各自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判處上訴人就每項入獄十五個月的命令維持不變。換言之,本席只下令撤銷裁判官就刑期分期執行所作的命令,並頒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就第一上訴人而言,她承認控罪(一)及(二)的總刑期,應由二十四個月改為十五個月,而同樣,就第二上訴人而言,她承認控罪(三)及(四)的總刑期,應由二十四個月改為十五個月。換言之,裁判官原就每名上訴人的每項控罪所判處的十二個月監禁,應改為十五個月監禁,但正如前述,兩名上訴人的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總刑期維持十五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羅沛然大律師代表 [1] 原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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