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其俊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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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向法庭提出以下兩項申請:一,申請將這宗上訴聆訊押後,以便上訴人能就本席於2012年4月24日拒絕其申請押後聆訊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二,要求法庭頒令,上訴人能就這宗上訴案件,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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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9年第80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2年8月1日 時間: 下午12時10分 出席人士: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先生,代表答辯人 判案書 官: 背景 1.上訴人向法庭提出以下兩項申請:一,申請將這宗上訴聆訊押後,以便上訴人能就本席於2012年4月24日拒絕其申請押後聆訊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二,要求法庭頒令,上訴人能就這宗上訴案件,獲得法律援助。 申請理據 2.就申請押後聆訊而言,上訴人指出,若然他的申請不獲批准,這即意味著他不能有效地行使他提出上訴的權利,這是有違《基本法》第35條的。 3.至於上訴人要求法庭頒令他能獲得法律援助這一點,上訴人主要是指,他對有關的法律程序並不熟悉,故相對於代表答辯人的律政司而言,他顯然是處於一不利的位置,並令致他不能獲得公平的審訊,這是有違《香港人權法》所訂定的原則。 考慮 4.本席在2012年4月24日處理上訴人申請押後上訴聆訊之理由書中已指出,上訴人是於2008年12月2日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於2008年12月17日被判處罰款,而上訴人於同年12月30日呈交不服定罪及判處的上訴通知書。但是,直至今天為止(即上訴人被定罪及判罰三年半後),有關上訴仍未進行聆訊,原因是上訴人於期間多次申請押後聆訊。顯然,法庭有必要規管法庭的程序,而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亦絕不能無了期地押後。 5.雖然上訴人現時指,希望申請押後聆訊,以便他能就本席於較早時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但是,本席認為,以相關的情況考慮,這宗上訴應盡早進行聆訊。本席因此拒絕上訴人押後聆訊的申請。 6.本席並指出,上訴人現時的申請,與他所提的《基本法》第35條,根本並沒有任何關連。 7.就上訴人申請法庭頒令他能獲得法律援助而言,雖然上訴人聲稱,他並不熟悉法律程序,但本席留意到,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所進行的三天審訊,上訴人亦是親自應訊,並無律師代表,而從裁判官的裁斷及判刑陳述書可見,上訴人既懂得申請證人傳票,亦能將其辯方案情清楚向裁判官陳述。另外,本案的控罪是指上訴人違反執行通知,控罪的性質及案情均非複雜、深奧,而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亦已列出其上訴理據。 8.上訴人陳詞時指,根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他已符合相關的條件,因而應獲得法律援助。但是,相關規則第221D章第10條訂明,法律援助署署長在決定上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時,須考慮:(a)案件的所有情況,特別是被指派在審訊中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根據第9條發出的證明書;及(b)上訴人的財務資源,並且除非他信納為司法公正是宜給予法律援助的,否則不得批准申請。 9.無論如何,經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本席認為本案並無基礎,讓本席給予上訴人上訴援助證書。本席因此拒絕上訴人的有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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