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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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今年4 月24日承認一項「超速駕駛」罪 [1] ,超過限速不多於15 公里。特委裁判官判罰款1,140 元。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判刑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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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2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2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12年第6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7月11日 判案日期:2012年7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9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今年4 月24日承認一項「超速駕駛」罪[1],超過限速不多於15 公里。特委裁判官判罰款1,140 元。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判刑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2.上訴人承認去年12 月18 日,早上9 時許,他以時速64 公里,駕駛「的士」(KJ9876)途經龍翔道近燈柱 AA1904,被警員截停和以定額罰款票控,該段路的限速是時速50 公里。 3.上訴人沒有繳交罰款,他收到警方發出的「通知書」後以書面提出抗辯,「通知書」限定上訴人在1 月26 日或之前繳交罰款。上訴人最終沒有繳交罰款,警方遂於3 月21 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人4 月24 日到法庭應訊。 4.上訴人求情時指出他曾在「通知書」限期前一天(1 月25 日)往觀塘裁判法院交罰款,但法院職員指他已提出抗辯,拒收罰款。 5.特委裁判官指出1 月25 日是公眾假期(農曆年初三),法院全日休息,所以上訴人所講不可信。 6.特委裁判官考慮過案情,上訴人的年紀,他的交通違例紀錄和法例的規定 [2]等等,判上訴人罰款$1,140。 7.上訴人重申他初時覺得不應被檢控,所以準備抗辯。但後來決定認罪,卻未能繳交罰款。他強調有權抗辯,不應因而被重罰。 8.上訴人在12 月18 日違例,「通知書」的期限是1 月26 日,上訴人有整整5個星期考慮是否抗辯,這段期間警方不會啟動下一步法律程序。但期限過後,警方便會依法發出傳票,將案件交由法庭排期審理。 9.若一名被告人在傳票發出後至應訊前兩個工作天改變原意,承認違例事項,法例規定除原本的定額罰款外,他須另繳付加罰款和訟費,便可了結法律責任[3]。這條文的原意是鼓勵被告人盡早決定是否抗辯,避免浪費公帑預備審訊,任何被告人可堅持抗辯,條文沒有剝奪他的抗辯權利。 10.假若一名被告人堅持抗辯,案件便由法庭審理。就算被告人最後被定罪,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 9A條,法庭可因應案情判罰款和訟費,只是當被告人的抗辯理由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法庭才會考慮再罰相等於定額罰款的「附加罰款」。 11.這條文顯示,法庭不會因一名被告人抗辯而加重刑罰,更沒有剝奪任何被告人的抗辯權利。 12.以本案而言,上訴人在傳票發出後改變主意承認超速,並非被誤導而沒有繳交罰款,特委裁判官的判刑正確。 13.綜上所述,上訴人的理據不充分,本席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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