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治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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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就兩宗案件 (KCCC 2759/2012及2760/2012) 分別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就每宗案件他被判監禁6 個月,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合共8 個月監禁。此8 個月與上訴人正在服刑的10 個月分期執行。另上訴人須向案件中的兩名受害人分別作出賠償 $4,988及 $4,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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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30/2012 & HCMA 53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30及5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759及27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2年9月26日 裁決日期:2012年9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9月28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就兩宗案件 (KCCC 2759/2012及2760/2012) 分別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就每宗案件他被判監禁6 個月,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合共8 個月監禁。此8 個月與上訴人正在服刑的10 個月分期執行。另上訴人須向案件中的兩名受害人分別作出賠償 $4,988及 $4,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兩宗案件案情簡單。案件KCCC 2759/2012涉及上訴人向朋友借用一部價值 $4,988的 i-phone手機後去如黃鶴;而案件KCCC 2760/2012則涉及上訴人與一名同黨共同行事。女同黨向受害人借用一部價值 $4,000的手提電話,受害人拒絕後仍被該女同黨強行將電話取去。該女同黨將手提電話交了給上訴人。兩人並無將手提電話交還給受害人。 背景、求情陳詞及判刑理由 4.裁判官列出上訴人的背景、求情陳詞及判刑理由如下 (上訴文件第18 頁):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坦言他並非就刑期提出上訴,他祇是就兩項賠償判令提出上訴。 6.上訴人指雖然裁判官給予他時間在出獄後才交出賠償金額,但他與家人商討後,發覺不能向親友借貸。他出獄後須照顧其患病父親,根本無法支付賠償金,他希望本席取消賠償判令,改為判他以坐監代替,好讓他出獄後能專心照顧父親,不會因要支付賠償金而再干犯罪行。 7.上訴人特別提及求情時他的代表律師呈交給法庭的求情信,信中屯門區議員陳文偉已詳細道出上訴人父親的病況。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代表檢控官羅心怡陳詞指根據謄本,上訴人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庭表示他可在出獄後1 個月內作出賠償的。羅檢控官引用權威著作Sentencing in Hong Kong (6th ed) 就賠償令的論述 (第118 頁):
大意是當一名被告人拒絕支付賠償金時,裁判官可將被告人判監,藉以令被告人支付賠償金額。若被告人到期不支付賠款,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財物扣押令。若裁判官認為發出財物扣押令不恰當,可將被告人判處監禁。 9.羅檢控官指上訴庭根本不用作出任何判令。若上訴人到期仍不支付賠償金額,裁判官可將他判監。 本席作出的考慮 10.本席閱讀審訊謄本後,可見裁判官曾向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查詢,上訴人可否作出賠償,而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則告知法庭他得到的指示是上訴人可於出獄後1 個月內支付。裁判官亦因而准許上訴人有15 個月時間支付賠償金額。賠償的金額基本上是兩部手提電話的價值。 11.本席明白上訴人現時的困難,但本席不能更改判令,令上訴人須即時支付賠償金額,然後以上訴人拒絕支付為理由,將上訴人判監來代替支付賠償金。 12.現時上訴人未須支付金額,上訴人在出獄後可選擇是否支付賠償金。若他拒絕支付,受害人可循法律途徑要求裁判官作出財物扣押令,或裁判官可將上訴人判往監獄坐牢。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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