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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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曾志偉,在本席前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有關毒品涉及17.69克氯胺酮,和4.29克可卡因。被告人開審時承認管有有關毒品,但否認販運。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販運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42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42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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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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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9月14日下午2時58分
出席人士: Mr Kevin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ith C.W. 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eung & Liu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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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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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曾志偉,在本席前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有關毒品涉及17.69克氯胺酮,和4.29克可卡因。被告人開審時承認管有有關毒品,但否認販運。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販運罪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時分,警方人員在元朗定福花園外,看見被告人停泊了車之後下車(當時還有另一位男子一起下車),將其截停搜查,在他身上找出30包載有本案所指的毒品。

3.被告人現年29歲,過往有12次刑事案底,有部分與毒品有關,但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紀錄。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交代了被告人的背景,便向法庭指出本案兩種毒品同時搜出,要求法庭量刑時將兩項刑期作同期執行。辯方律師亦有提及被告人有一位要好的女朋友,被告人經歷幾次法庭聆訊,這位女朋友都不離不棄,而且她還打算等待被告人服刑完畢之後,拉埋天窗。

4.辯方律師指今年3月28日,被告人因另一宗藏毒案件,被法庭判處戒毒所令,而這項戒毒所令今天仍然生效。辯方律師又指被告人進入戒毒所之後,已經戒除了毒癮,而且經歷多次法庭聆訊,明白到毒品的問題,他會洗心革面,以後都不會再接觸毒品。辯方律師要求法庭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考慮判刑。

5.首先, 就本案所涉及的毒品而言,氯胺酮或是可卡因,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就氯胺酮而言,販運份量10克至50克,考慮刑期是4至6年; 而可卡因販係到10克,考慮刑期2至5年。由於涉及多一種毒品,上訴庭指出可採用合併方法,又或是個別方法處理。就本案而言,本席會採用合併方法處理,意思即是首先找出較長年期的那項毒品作考慮,然後再考慮其餘毒品,如果其餘毒品份量多,可不用考慮。

6.本案被告人所販運的氯胺酮,份量17.69克。法庭會以4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如果單獨考慮可卡因,法庭會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 剛才法庭表示過會採用合併方法處理,那麼法庭會先考慮較長刑期那項毒品,即氯胺酮。因為就算沒有可卡因,法庭也會以4年3個月作考慮。本案的可卡因份量4.29克,不屬於少的份量,法庭不會不理會。考慮過後,本席基於可卡因的份量將4年3個月的刑期加多9個月至5年。

7.被告人因為犯下本案而導致他違反另一法庭頒下的緩刑令. 被告人在2012年1月31日因管有氯胺酮危險藥物,份量是1.35克,被法庭判處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根據犯事的時序來著,在判處緩刑之後,約5至6星期左右(即本案3月11日),被告人又犯下毒品的罪行,而且是更加嚴重的販毒罪行。

8.首先, 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不執行緩刑令,亦沒有理由不用全數4個月執行. 很明顯, 被告人是完全無視法庭對他頒下的命令-警剔他不要在兩年內再犯事,但他6星期左右就重新再犯一項較嚴重的罪行,因此這4個月的監禁需悉數執行,而且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C條第二款所述,當法庭執行緩刑令時,刑期需與另外的刑期分期執行,除非有特殊情況. 聽過律師所作的求情理由,本席看不出有何特殊情況,因此這4個月需要與剛才所判的5年作分期執行,總刑期是5年4個月。

9.被告人現行的戒毒所令,由於法庭判處超過9個月刑期的監禁,有關的戒毒所令亦會自動失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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