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曼生 對 陳應基及另一人
|
CACV 14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42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202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ACV 14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43號 (原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1246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9月12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2年10月 4日 訟費判決書 1.陳先生及熊女士(申請人) 申請暫緩執行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於2012年5月30日頒發的命令。該申請排期於2012年9月12日聆訊, 但於9月8日,申請人以書面形式要求取消他們的申請。他們提議雙方各自負責訟費,但這項提議不為答辯人接納。 2.2012年9月12日,雙方出席聆訊。本席應申請人的要求,撤銷他們的暫緩申請,申請人並同意支付代表答辯人的事務律師的訟費。本席頒令答辯人可以在7天內向法庭及對方提交 “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清單, 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其後7天內作出書面回應。 3.答辯人於2012年9月18日向法庭提交了 “根據第62號命令第9A條規則擬備的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 。法庭亦於2012年9月26日收到申請人一份日期為2012年9月25日的書面回應。 4.本席經考慮訟費清單, 認為本案合理訟費數額為$18,770, 並頒令由申請人支付給答辯人。
第一被告人(CACV142/2012) / 第二被告人(CACV143/2012) /申請人: 陳應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CACV142/2012) / 第三被告人(CACV143/2012) /申請人: 熊倩儀,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原告人(CACV142/2012 及CACV143/2012) / 答辯人: 由張恩純, 葉健民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魏龍傑代表 |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4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