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百全

Case No.DCCC 34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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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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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0月8日上午11時41分
出席人士: Mr SUEN Kam-h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HER Hon-piu,由馮鍚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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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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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他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本席在剛才的判詞中已經說明案發的經過,在此不再重複各項詳情。

2.簡單來說,事發日被告駕駛小巴下斜,有兩秒時間他只顧望著左前方去看有沒有乘客候車,完全忽略他的右方。剛巧死者從右邊馬路急步跑出來,跑了4米至路中的雙白線,被告才擸到(即突然看到)死者的出現,但被告已來不及剎車。小巴在自己的行車線上,右邊車頭先撞到死者,然後是左邊車頭,死者倒地,再被小巴輾過。被告因為事發突然,撞到死者後才懂剎車。

3.事發時路面交通稀疏,當時為凌晨5時左右,天還未光,但有街燈照明,路面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證據顯示被告在下斜時已經減速,在撞到死者前的車速為大約每小時40公里。

4.本案為一不幸事故,有人死亡,後果嚴重。不過本席得說,死者不智地突然衝出馬路,須負上大部分責任。被告當時只是剛巧望去他的左前方,去看東平樓處有沒有乘客在候車,不過他是望得太久,本席裁定他只顧左前方的時間為兩秒,在這段時間中,他完全忽略右邊的情況,所以才看不到死者的出現。若被告能夠較早時看到死者,作出反應,他的小巴或許可以避過撞到死者。

5.被告現年51歲,是已婚人士。律師說他和太太都有職業,兩人都胼手胝足去維持家庭的生活。被告有兩名子女,分別為9歲及13歲,都是學生。被告住在公屋,他和太太的收入僅能勉強維持整家人的開支。事發後,被告已沒有駕駛專線小巴,他改為駕駛垃圾車,每月收入為8,500元。

6.辯方律師叫法庭不要考慮將被告停牌或判監,以免影響整家人的生計。律師亦說,根據法庭的裁定,被告的不小心駕駛只屬輕微。律師為被告遞上一封陳志榮(譯音)先生所寫的求情信,信中陳先生說被告是一名好人,如何負責家庭。亦談到這次意外對他的影響。

7.從被告的紀錄看來,他在1985年已擁有車牌,他有兩次交通事件的定罪,都是發生在2010年12月的一次事件,涉及不小心駕駛及遇事不報,都被罰款。被告另外有兩次違反《定額罰款條例》的事項,但都和不小心駕駛無關。

8.刑事紀錄方面,被告在97年有一次賭錢的定罪案底,該次他被罰100元。基本上被告可算為一紀錄良好的人,他的刑事定罪紀錄十分輕微,交通案底亦不算差。當然法庭不會忽視他在2010年已經試過不小心駕駛,今次他亦是不小心駕駛。不過法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證據,亦裁定被告的不小心僅是有兩秒完全只顧左前方,而不理右邊的情況。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這種不小心駕駛情況是屬於較為輕微的一種,只不過湊巧當時死者衝出馬路要橫過,才被被告的小巴撞到,引發出這宗不幸事件。

9.本席認為考慮過一切情況,被告被裁定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已經足夠。本席並不認為被告在此情況下需要被停牌或被判監。罰款方面,不小心駕駛的最高罰款只是定為第二級罰款,即5,000元。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採取1,500元為罰款起點已經足夠。

10.被告在本案中除了不承認原本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他亦不承認有任何不小心駕駛行為,不過在審訊後就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給被告判刑的扣減,因此判他罰款1,500元。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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