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民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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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68號 --------------------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是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控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較早時候已經承認一項「使用超過許可車輛總重的車輛」控罪並在同意事實控方證物P9號內容基礎上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件案情已經在裁斷理由書內詳細交代,不在此復述。 定罪紀錄 3.被告人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在2003年和2004年各一項藏毒罪,分別被罰款二千元及接受感化十二個月。被告人沒有涉及不小心駕駛的類似定罪紀錄。 求情陳詞 4.被告人現年二十八歲,已婚,與太太育有一名兩歲兒子。意外發生後被告人已經沒有再繼續司機的工作,轉為跟車工人,月入約6000至7000元。為幫補家計,被告人的太太在餐廳兼職為家庭帶來每月約3000多元的額外收入。 5.根據被告人太太說,被告人在案發後懼怕駕駛,噩夢頻頻。為了良心過意不去,兩夫婦也花錢為受害人做了一場法事。為進一步表達他的悔意,被告人希望受害人的太太能夠接受他的一萬元,聊表心意。 不小心駕駛 6.根據第374章第38(1)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8,第2級罰款為不超過$5000的罰款。 7.本席認為被告雖然人不小心駕駛,但不小心程度不是最嚴重。 8.被告人從審訊開始便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的控罪。 9.被告人在6年的職業司機生涯中只在2010和2011年各一次輕微超速,罰款450元,絕對不是一個太差的駕駛紀錄。 10.被告人多次透過他的代表大律師向受害人的家人表達疚意,願意賠償10000元作為一點心意。被告人的悔意明顯。 11.本席在判刑時必須集中在不小心駕駛這控罪上的不小心程度和被告人的背景來判刑,不能夠讓對受害人家庭的同情心影響裁決。 12.在小心考慮後,本席命令被告人罰款3000元,若不繳付則以14天監禁代替。罰款從保釋金扣除。 13.在被告人提出和同意下,本席命令被告人需透過法庭繳付10000元的賠償金給予意外中過身的司機周文禮先生的太太傅彩森女士,14天內繳付。 使用超過許可車輛總重的車輛 14.根據第374G章第61條,違反第54(1)條,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15.被告人車輛超重810千克,約為合法最高重量的14.7%, 超重程度不算嚴重。 16.被告人沒有之前類似的定罪紀錄,同樣地,以一個職業司機來說,這不是一個太差的紀錄。 17.本席命令被告人罰款3000元,若不繳款則以14天監禁代替。罰款中2000元從保釋金扣除,餘額14天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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