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明輝

Case No.DCCC 635/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3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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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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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2012年10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檢控官鄧婉芬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詠璋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

2.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截停搜查」事件。詳細的案情,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中交代了,不在此複述。簡單說,案發時,警方在涉案的大廈入口截停被告人,帶了他到該大廈1樓梯間搜查,從他右邊皮帶與褲頭之間,搜出一個透明膠袋(後證實載有6.49克晶狀固體,內含6.3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的毒品)。稍後,被告人在會面紀錄(證物P8)中承認,案發當晚,正替人把身上的「冰」毒帶往位於長沙灣道南昌街交界的銀行,報酬是200元。

3.被告人現年47歲,過往有29次定罪紀錄,當中涉及6項「藏毒」及3項「販毒」罪行。最近一次「販毒」定罪是2000年,判處15年監禁,約於2010年獲釋。

4.馬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未婚,與家人同住在葵涌一公屋單位。作供時,被告人表示,倚賴「綜援」生活,亦不時參與二手手機買賣,賺取生活費。

5.上訴庭在AG v CHINGKwok-hung [1991] 2 HKLR 125一案中,清楚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刑期是3至7年監禁。

6.本案涉及6.35克「冰」毒,販運這數量的刑期應是5年半,本席亦以此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此外,也沒有任何減刑理由,可將刑期調低。其實,本案已是被告人第四次干犯「販毒」罪行,本席不把5年半的量刑基準往上調,已屬寬大處理。本席下令,被告人的判刑是5年半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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