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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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4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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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0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077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2年9月14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10月26日 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4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名女士,於2011年7月26日早上,她乘坐邨巴由上水到荃灣上班,坐在左面後排靠窗位置。上訴人稍後登車坐在她旁邊。她沿途歇息,到荃灣千色店時醒來,感覺手臂被觸碰到。她想可能是意外,於是沒有多加理會,繼續休息。 3.接近下一個落客站時,她感到上訴人按着她的手臂,隨着看到上訴人的右手沿她的右臂移向她右胸上及用第2及3隻手指在她的乳頭上「啐」了數下,維時數秒。當時上訴人的眼睛是張開的。 4.她問上訴人做甚麼,但他沒有反應。她用電話拍下上訴人的容貌,上訴人雖曾阻止但她仍成功拍下。她向司機投訴及把事情告訴她的同事,即控方第二證人。最終他們在長沙灣警署下車。 5.控方第二證人沒有見到案發的情況,但見到和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向司機投訴。在她查詢下,控方第一證人告訴她被人摸了胸部。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說他28歲,是一名保安系統售賣員。當日登車後坐在控方第一證人旁邊,與母親在電話中交談約10分鐘,之後睡着了。邨巴到達荃灣時有急彎,令他擺動,而控方第一證人亦以手按着他的左臂。之後上訴人抱緊自己的公事包再睡,但不久突然聽到控方第一證人說:「做乜嘢?」他以為睡着時碰到她,但望向她時見她表情很平淡,以為她不是對自己說話。控方第一證人用電話拍了他的容貌並讓他看,上訴人雖曾用手遮擋,但卻被控方第一證人把他的手拉下,拍了他的照。 7.控方第一證人走出往司機處,及後他們去了警署。 上訴理由 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錯誤拒納上訴人證供 9.上訴人批評裁判官錯誤地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和不盡不實。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10.上訴人指他當時剛醒來,朦朧中容易反應不過來,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一連串突如其來的舉動,上訴人的錯愕反應很正常,並非不合情理。 11.其實根據上訴人自己的證供,他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問「做乜嘢」時,他立即望向她及想到是否於睡着時「撞」到她或靠向她。由此可見上訴人當時已非常清醒,並非在朦朧中。他既然有這個想法,很自然的反應就會問對方甚麼事,以便有需要時向對方道歉。 12.就控方第一證人拍下他樣貌的舉動,上訴人竟然以為她想認識他。這是完全不合邏輯的。女方首先問「你係度做咩」,繼而拍下他的樣貌,任何人都會知道一定有事不妥,不可能會聯想到女方想認識男方。 13.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並沒有任何不妥。 14.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整體考慮上訴人的後段行為,即他向司機查詢發生甚麼事及自行到警署澄清。上訴人以HKSAR v Chan Ha Wing HCMA 333/2010來論證裁判官應作出考慮。上訴人進一步指出裁判官沒有分析在路程長、彎位多、上訴人要分神「攬住」公事包、座椅狹窄及事主和上訴人皆閉目小休的情況下,於車輛搖晃時會意外觸碰對方的可能性。 15.正如答辯人所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麥偉文HCMA 39/2005一案中所指出:
16.在本案中,裁判官是掌握了所有證據,包括上訴人以上所特別提出的各點。她是分析了所有有關證據才達致她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的事實裁定。 17.上訴人所提出HKSAR v Yip Wai Yu HCMA 1003/2001及Jim Fai v HKSAR (2006) 9 HKCF AR 85的案例中的法律原則,本席沒有爭議。裁判官確實須要道出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的原因及如被告人的辯白證供是真實或可能是真實的話,應判處被告人無罪。本席認為裁判官並沒犯上任何這些原則上的錯誤。 18.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錯誤接納控方證人證供 19.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就非禮的動作有不同的描述,並引述了她作供時的說法:
20.總括來說有「掂」、「按」、「捽」、「上下移動」和「郁下郁下」的動作。上訴人指裁判官應作出分析因何她接納單一動作可以有多種不一致的描述。 21.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描述根本就沒有不一致。就這一議題,答辯人的陳詞是完全正確的:
22.上訴人也指僅僅「碰觸」並不足以構成非禮罪行,並援引HKSAR v Yeung Lap Chi [2004-2005] HKCLRT 377來支持其論點。這法律原則是很清的,亦是無可爭議的,但本案的情況並非是「僅僅碰觸」。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訴人用兩隻手指在她的右乳頭上面上下移動,「捽」了數下,手指是「郁下郁下」的,而上訴人當時是張開眼睛的,被發現時,上訴人馬上把手縮回。 23.細心考慮上訴人的動作。他首先按着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臂外側,之後再伸向右邊胸部,跟着在右邊乳頭上面上下移動「啐咗幾下」。由此可見上訴是按步就班地進行他的非禮行為,經過逐步試探控方第一證人是否仍熟睡及確定她的反應才進襲乳頭。由此可見,上訴人必然是在清醒情況下蓄意地非禮控方第一證人。裁判官的結論是完全正確的。 24.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事發時處於半睡半醒的朦朧狀態。裁判官應考慮她能否準確判斷所發生的事及是否誤以為上訴人觸碰她的右胸。 25.正如答辯人在他的書面陳詞指出,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多次指出她事發時是清醒的及親眼目睹上訴人的動作,及她亦能清楚地描述當時的狀況,包括上訴人的坐姿。所有這些證據都足以證明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時是完全清醒及完全洞悉所發生的事。 26.上訴人也指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印象差劣。這一點其實正反影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中肯的證人。她對於她對上訴人印像不佳這一點,直認不諱,毫無隱瞞。這反而增強她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27.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誇大「碰觸」的時間。在庭上她指「碰觸」時間是3-4秒或多於3-4秒,但同意她在證人陳述書中的說法是2-3秒。細心分析她的證供,其實可以看出她所指多於3-4秒是由上訴人「掂」她的手臂至縮手的那段時間。雖然庭上所說摸她胸部3-4秒與證人陳述書所說2-3秒有差別,但本席並不認為這些微的差別是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誇大其詞。最重要的是,所有這些時間都只是估計的及是很短的時間,出現如此輕微的差別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可信性和可靠性。 28.上訴人指「捽胸3-4秒」是很長的時間,控方第一證人不可能任人魚肉不作閃避或反抗。本席認為3-4秒根本就不能算是很長的時間。其實她在被上訴人「捽胸」時已立刻做出反應,問他「你係度做咩」,以至上訴人立即縮手。控方第一證人的反應完全是合乎情理的。 29.上訴人也指如他要蓄意非禮控方第一證人,他沒有可能先「」她的手,令她醒來及有所預防。正如本席較早前所指出,上訴人是按步就班地進行他的非禮行動,確定了控方第一證人是否仍熟睡及其反應才進一步行動。 30.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不可能低頭望上訴人用手「摸」她胸部的同時抬頭看見上訴人的眼是張開的。 31.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她即時已經是望著上訴人問他「你係度做咩」。雖然上訴人立即縮手,她已見到上訴人的眼是張開,這些其實都是很短時間內發生的,因此她看見上訴人摸她的胸及看見他是張開眼睛是一氣呵成的動作。最重要的是控方第一證人所形容上訴人的動作,無論他當時是否張開眼睛,毫無疑問是蓄意的和是在清醒情況下的行為。 32.上訴人指他當時雙手抱著他的公事包,這樣的話他的手指一定會抓著公事包。他不可能在不清醒的情況下,將他抱著公事包的右手手指張開,由控方第一證人右手臂逐步移到她的右胸上「摸」她的右胸。所有這些都足以證明上訴人當時是清醒及動作是蓄意的。 33.本席並不認為有甚麼理由要干預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 34.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上訴人行為非故意 35.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認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的行為是故意的和絕非意外。上訴人提出了R v Court [1989] 1AC 28及HKSAR v Chan Dick HCMA 92/2009來論證控方不單要證明被告人故意侵犯受害人而非意外觸碰,更要證明侵犯的行為是猥褻性質的。 36.就上訴人的動作是蓄意還是意外的觸碰,基本上是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在上文本席已多次指出案中的證據充分地證明上訴人是在清醒情況下故意「摸」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胸,這亦是裁判官在考慮了有關證供後所達致的裁定。 37.很多案例都指出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有違邏輯,或不合情理或明顯地錯誤,上訴法庭不應加以干預。裁判官在 本案所作的事實裁定完全沒有犯上任何錯誤。基於這個原因,本席已在上文多次指出,根本沒有理據去推翻他的裁定。 38.至於這個侵犯是否猥褻性已經是很明顯及不是案中的爭論點。 39.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結論 40.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指蓄意猥褻侵犯她。本席認為上訴缺乏足够理據,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李紹強資深大律師,李國銓大律師及周德興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