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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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星期並即時執行6個月的緩刑令,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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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3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0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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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麥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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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3月15日

裁決日期:2005年3月1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星期並即時執行6個月的緩刑令,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根據控方案情,事發時上訴人是小巴上的乘客,他指摘小巴司機衝紅燈,又和乘客口角,後來他報警,有兩名警察到場,而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上訴人在警員(即控方第二、三證人)到場後曾應邀下車接受第三控方證人的調查,當時第二控方證人則上了小巴了解事件。突然,上訴人再度登上小巴步行到坐在司機位後排第四排的第一證人前指責她;第二控方證人問他發生何事,上訴人辱罵第一控方證人多管閒事;第二控方證人就輕搭上訴人的肩膊叫他冷靜一些,但上訴人以手推開第二控方證人令致他向後跌倒,撞及小巴的車門,其後兩名警員合力制服上訴人。

3.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作供與及傳召了一位辯方證人。上訴人作供時承認最先是由第三控方證人向他作出調查,他亦承認後來他有返回小巴上,叫第二控方證人不要相信第一控方證人,但遭第二控方證人拍其肩膊着他冷靜,其後他與第二控方證人發生口角,第二控方證人就指他行為不檢,不由分說下,拿出手銬鎖他。上訴人當時的證人是坐在車上左面單排第二個座位的,他亦指上訴人在車上和第二控方證人有言語衝突,但他堅稱上訴人當時並沒有任何動作,而是第二控方證人先發制人拿出手銬去鎖上訴人的。他表示他從來沒有看見上訴人以手推撞第二控方證人。

4.上訴人的大律師的完備上訴理由,指裁判官錯誤地理解辯方證人的供詞,並且以其口供中一個重要點出現前後矛盾為唯一不採納辯方證人證供的理由,從而定上訴人的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內亦正確指出本案的關鍵繫於當時警方到場後小巴上發生何事導致上訴人被捕。

5.根據大律師的書面和口頭陳詞,他表示裁判官指辯方證人在主問時供稱第二控方證人比較上訴人接近他,但在盤問時又說上訴人曾經移動位置令上訴人較第二控方證人接近他,裁判官認為這一點顯示辯方證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不符,並認為此不吻合之處有着重要性,而錯誤地憑藉這點來拒納辯方證人的證供。上訴人的大律師指這點根本並沒有自相矛盾之處,因為根據辯方證人的證供,他說被告人的位置曾經移動,所以與警員位置有改變實在不足為奇。

6.答辯人的大律師的書面陳詞以及今天的口頭陳詞指這點存在明顯矛盾之處,突顯辯方證供不可信,而裁判官作為事實的最終裁斷者自可有權拒納辯方的證供。

7.本席已小心閱讀過有關證人作供的聆訊謄本和雙方大律師書面的陳詞,以及聽取雙方的大律師今天在本席席前的口頭陳詞。

8.根據控方三名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在警員到場時曾下車接受第三控方證人調查這點是不爭議的事實。上訴人亦沒有爭議期後他曾經重返小巴上,當時第二控方證人已經在小巴上正在向第一控方證人作出調查,可惜觀乎第二辯方證人的證供,他說他一直沒有打瞌睡,但卻堅稱上訴人一直在小巴上,唯一下車時是被警員拘捕之後(詳見上訴宗卷第33、34頁),這點明顯與上訴人的證供不符,因為就算根據上訴人的證供,他是下車接受調查後再返回小巴上,與正在和第一控方證人說話的第二控方證人發生口角的,這與第二辯方證人所講,第二控方證人上車之後站在樓梯,上訴人本來在司機位後第一排,後來又轉位經過警員令至警員變為站在較入位置的講法大相逕庭。

9.上訴人大律師今日指裁判官不信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的唯一理由,根據裁斷陳述書第14段,是因為第二辯方證人講及這方面證供前後矛盾。本席在處理裁判署上訴案件中,不只一次指出裁判官是專業的法官,在事實的裁斷方面,他是無須將其心路歷程鉅細無遺地逐一展示的。尤其是他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他有權對證人的證供作出取捨。裁判官在衡量辯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對事件發生的經過有所保留,所以不能依賴其證供。本席仔細翻閱其證供的聆訊謄本,亦不難作出此證人乃一名不盡不實,對關鍵事實有所隱瞞的證人的結論。裁判官亦有考慮了上訴人本身的證供,他的結論是他的證供於理不合。

10.裁判官再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本身是否可獨立地站得住腳,他認為他們證供的出入之處是微不足道,並不影響他們的可信性。本席認為他絕對有權作此裁決,裁斷亦非剛愎或不合理。

11.定罪並無不穩妥或不安全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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