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高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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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高國信)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12年5月4日,原審法官判被告人接受感化24個月,並附加條件,包括在感化期間要接受不少於12個月的戒毒療程(該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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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 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2012年第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2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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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被告人(高國信)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12年5月4日,原審法官判被告人接受感化24個月,並附加條件,包括在感化期間要接受不少於12個月的戒毒療程(該判刑)。 2.律政司司長(司長)認為該判刑過輕,是一名法官在考慮過全部有關因素後,不會合理地認為該判刑是屬於恰當的判刑範圍之內,故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覆核該判刑。 3.2012年5月29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批准司長就該判刑提出覆核申請。 案情 4.本案由一宗警方進行的卧底行動引發。2011年2月至7月期間,警方派遣卧底警員滲入三合會社團調查,而警方在2011年7月27日採取行動,拘捕了多名嫌疑犯,被告人是被拘捕的嫌疑犯之一。 5.控方案情顯示在2011年5月19日凌晨,卧底警員和兩名朋友夏國華(夏)和袁海杰(袁)喝完酒後,途經尚德邨商場時,遇到兩名男子,其中一名叫“煌仔”。當“煌仔”和袁閒聊時,夏突然叫“煌仔”及其友人離開及以後不要再到尚德邨。卧底警員聲稱夏飲醉酒並代他道歉,而“煌仔”和其友人隨即離開。 6.數分鐘後,“煌仔”和四名男子再次出現。夏質問他們在看甚麼及表示要和他們決鬥。其後“煌仔”和他的四名同伴離開。 7.在同日凌晨約3時30分,當卧底警員、夏和另外兩名人士在尚德邨商場地下近5號舖一起時,有12名男子,包括被告人和“煌仔”衝向夏及襲擊他。他們除了拳打腳踢夏外,亦有用交通圓錐筒扔向他。有襲擊者拳打夏的後腦多次,導致他倒地,而被告人更不停踢他的頭部,引致夏的頭部出血。 8.襲擊者毆打夏5至8分鐘後才離去,而夏則被送往醫院急症室治理。 9.根據醫生的報告,夏的右眼眶上方撕裂,要縫合;眼眶周圍兩側、背部、雙手手肘兩側和膝蓋有多處瘀傷;左耳翼有瘀血;外耳道有血跡而兩側則有外傷性結膜下出血。夏要留院兩天至2011年5月21日出院。 被告人的背景 10.被告人21歲,有兩名姐姐。他的父親已去世,母親是清潔工人。被告人在國內出生及在1997年才來港定居。根據感化官的報告,被告人升上中學後,學業成績變差,更和不良分子往來。他18歲時因傷人而受警司警誡,19歲時更開始吸食不同毒品,包括氯胺酮、可卡因及“冰毒”。被告人曾承認因為要賺取金錢支持其吸毒習慣而販運毒品,時間長達一年。 11.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因為和16歲以下女童性交而被判感化18個月,而在同年11月曾入戒毒中心接受12個月的戒毒療程。 12.被告人表示是有人通知他有朋友和人爭執,故和其他人抵達案發現場並襲擊夏。被告人表示他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襲擊夏而他對事件亦有悔意,故希望法庭能輕判。 13.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和黑社會有聯繫,更在受感化期間再吸毒,加上有關罪行嚴重,故他不適宜再接受感化。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4.原審法官列出辯方的求情理由,特別是被告人的父親在他13歲時便去世,對他造成沉重的打擊。原審法官指出被告人曾吸毒亦曾販毒,更結交了一些不良的朋友。 15.原審法官認為被告人犯案和他濫用毒品和酒精有關,但他知悉自己問題所在,而在案發後,更自願加入坳頭香港戒毒會。根據戒毒會的報告,被告人在接受戒毒期間有重大改變,而戒毒會的負責人亦對他有正面評價。戒毒會表示會安排被告人接受為期約一年的入住療程,令他有機會接受戒毒及身心有益的活動。 16.雖然被告人有一次犯罪記錄,並正接受18個月的感化而感化報告亦對他有負面的批評,原審法官仍認為案件有獨特環境及情節,更認為根據被告人的特殊個人背景,判他感化是合適的判刑。因此原審法官判被告人接受24個月的感化,並附加條件,包括被告人要入住香港戒毒會接受為期不少於12個月的戒毒療程。 司長的覆核申請理由 17.代表司長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指出“有意圖而傷人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一項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沈專員強調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個別案件的情節及受害人的傷勢各有其獨特之處,故沒有就量刑作出指引,但一般的判刑是3年至12年監禁。沈專員更指出在個別嚴重有意圖傷人案件,量刑基準可高達18年。 18.沈專員認為本案性質嚴重,原因是被告人糾黨在公眾地方作出報復性的襲擊行為,而受害人受襲倒地及失去抵抗能力後,被告人仍繼續襲擊他,包括不停踢他的頭部,長達5至8分鐘,導致受害人身體嚴重受傷。 19.沈專員指出被告人曾在2011年8月11日,因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而被判18個月感化,但在感化期間,被告人的尿液樣本中一次有氯胺酮;一次有氯胺酮及可卡因的痕跡,而被告人更仍然和三合會分子保持緊密往來。 20.沈專員強調感化官是反對被告人繼續接受感化的。 21.沈專員的立場是原審法官判被告人感化是犯了原則性錯誤,特別是被告人曾在感化期間,繼續濫用毒品及和不良分子保持緊密往來。 22.沈專員認為本案不具特殊情況令判刑要有別於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沈專員亦認為根據多宗同類案件的判刑,判被告人感化的判罰是違反判刑原則,亦是明顯不足的。 被告人的立場 23.代表被告人的周凱靈大律師力稱被告人剛過21歲,故判刑時應以其更生為重要考慮因素。周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在干犯了本案後才干犯非法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周大律師力稱感化令並非一定不能施於干犯有意圖傷人的罪行,而考慮到申請人在戒毒期間會失去自由,原審法官的感化令判刑雖輕,但並非明顯不足。周大律師力稱被告人是在入住戒毒所、失去自由後才醒覺及決心踏上更生之路,故法庭應從輕處罰他。 討論 24.被告人夥同其他超過10名人士,在公眾地方襲擊受害人。被告人和他的同謀明顯是要教訓夏及要對夏較早前的不當行為表示不滿。他們的報復行為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雖然他們的計劃不一定周詳,亦不一定是經過長時間考慮才作出的。 25.本庭不能忽視在受害人受襲倒地及失去抵抗能力後,被告人仍繼續不停踢他的頭部。受害人受襲時間長達5至8分鐘,而事件導致受害人蒙受嚴重傷害,要留醫兩天。 26.原審法官指本案有獨特環境和情節,但他沒有指出獨特環境和情節是甚麼。 27.本庭認為本案只是一宗糾黨報復的襲擊行為,不具任何獨特環境和情節要對犯案者施以特殊判刑。 28.有意圖傷人罪是極為嚴重的罪行。雖然不同案件的案情不同,受害人的傷勢亦有分別,判刑不能一概而論,但一般判刑應該是即時監禁。 29.本庭在多宗同類案件,已表明上述立場。周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述中援引的AG v Ng Chak Hung(CAAR 1/1994)案有其獨特之處,對本案不適用。 30.被告人指自己犯案後有悔意,並決心採取行動,以解決他濫用毒品和酗酒的習慣。被告人的決心,值得鼓勵,但並不構成要對他特別輕判的原因。 31.被告人曾因其他罪行被判感化,但他並沒有珍惜機會,更在感化期間多次繼續濫用毒品及和黑社會分子交往。以本案所涉控罪之嚴重性及犯案手法,被告人不適宜繼續接受感化,特別是被告人曾違反以往的感化令,顯示感化令對被告人已失去其應有之效力。 32.本庭認同司長的立場,以本案的情節及被告人的背景而言,原審法官以感化令判罰被告人是犯了原則性錯誤,而感化令亦是過輕的判罰。本庭認為一名合理的法官,在考慮過全部有關因素後,不會合理地認為判被告人接受感化是屬於恰當的判刑範圍之內。 33.本庭認為唯一適當的判刑是即時監禁,以反映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之嚴重性。 34.本庭認為以案件的背景,包括被告人的犯案手法及受害人的傷勢,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 35.被告人承認控罪,理應獲三分一之刑期扣減。本庭亦考慮到被告人已在戒毒會接受過約6個月禁閉式治療,而本申請亦是刑期覆核申請,本庭認為適當的判刑是18個月監禁。 36.本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就被告人承認的有意圖傷人罪,本庭撤銷原判的感化令並改判他入獄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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