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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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在暫委裁判官許淑儀席前審訊。暫委裁判官聽取證據後,確信上訴人曾作出控罪所指之行為事實,但可能因爲精神問題未必有犯罪意念( mens rea ),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但還押14天以聽取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以決定是否發出入院令。押後期間,當值大律師郭憬憲提出覆核,指出暫委裁判官被任命時,沒有有效之大律師執業証書,因此不符合《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就任命暫委裁判官之要求。暫委裁判官駁回其覆核申請,並下令辯方支付訟費,總額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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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9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2219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12年10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10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董華芬針對暫委裁判官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2.上訴人患有腦退化症,由其女兒陪同出庭。 背景 2.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在暫委裁判官許淑儀席前審訊。暫委裁判官聽取證據後,確信上訴人曾作出控罪所指之行為事實,但可能因爲精神問題未必有犯罪意念(mens rea),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但還押14天以聽取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以決定是否發出入院令。押後期間,當值大律師郭憬憲提出覆核,指出暫委裁判官被任命時,沒有有效之大律師執業証書,因此不符合《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就任命暫委裁判官之要求。暫委裁判官駁回其覆核申請,並下令辯方支付訟費,總額為6,000元。 裁判官的理由 3.在覆核聆訊前約一星期,郭大律師曾經在同一暫委裁判官席前提出同一項爭議而被駁回。唯郭大律師指在本案有新的憲法論點,因此暫委裁判官處理其覆核申請,最終暫委裁判官仍駁回其申請。 4.暫委裁判官引述HKSAR v Chan Kwok Wah,HCMA 668/1998一案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當時所任)的判詞:
5.裁判官指她作訟費命令前曾主動邀請辯方作出回應,但當值律師並沒有提及上訴人有任何經濟困難,因此命令支付訟費6,000元。 討論 6.代表辯方的梁律師指出,原審覆核時是控方作出訟費之申請,因為雖然當值律師指稱有新的論點,其實是新瓶舊酒,唯控方當時未考慮作出針對律師個人支付彌償訟費之申請。 7.本席於HKSAR v Wai Sau Cheong [2003] 1 HKC 640案指出,在刑事案中,法庭發出訟費命令時,金額不能超越被告人之經濟能力(見 R v Maher (1983) 5 Cr App R (S) 39;R v Nottingham Justices, ex p Fohmann (1987) 84 Cr App R (S) 316 para 645C-F)。 8.梁律師同意裁判官沒有查詢上訴人之經濟能力而作出總額評定,程序上欠妥,但梁律師要求本席重新命令訟費並釐訂金額。 9.訟費命令屬酌情權限,法庭須考慮一切有關因素。上訴人為60多歲老人、無業,患有腦退化症,由當值律師代表。因此,上訴人應否對郭大律師就暫委裁判官任命之爭議負責實在存疑。 10.因此,本席撤銷訟費命令,上訴人毋須支付任何訟費。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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