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聰

Case No.DCCC 471/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71 & 65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71及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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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智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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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

日期:  20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Mr Yaddy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律師Mr KWAN Wai Ming, Anthony,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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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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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案情已於判詞內詳述,現不贅。

2.被告人現年42歲,已離婚,與年邁雙親同住,前妻則居於內地。被告人曾當髮型師,現無業。

3.被告人有八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七次與不誠實有關。被告人於2012年3月22日就最近一次定罪出獄。

4.辯方律師承認被告人於第一控罪保釋期間干犯第二控罪乃加刑因素。律師指,因被告人是癮君子,所以重複犯案。雖然被告人有七次與不誠實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所有紀錄均只是盜竊,兩個被爆竊處所均非住宅,亦沒證供顯示被告人損毀物業代理的玻璃,被告人可能路過,乘機入侵盜竊。

判刑

5.本席已小心考慮案情、被告人背景及求情因素。根據案例,一般爆竊非住宅的適合量刑起點為兩年半,即三十個月,如被告人並非初犯,尤其有類同刑事定罪紀錄或重複犯案,或有其他加刑因素,量刑起點便須提高。

6.被告人有七次與不誠實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他於2012年3月22日才出獄,不足一個月便再犯案,更於第一控罪保釋期間再干犯同類控罪,此均乃加刑因素,但本席考慮到本案並不涉及十分貴重的財物。

7.就第一控罪,本席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刑期為30個月監禁;就第二控罪,本席以3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刑期為36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完全獨立,理應全部分期執行,但本席須考慮到整體原則(Totality),下令第二控罪的1年監禁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四年零六個月,即54個月監禁。

謝沈智慧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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