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健

Case No.CACC 11/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1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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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文健
(LI MAN 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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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李文健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

2.申請人被控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有關 “危險藥物” 為0.82公斤氯胺酮 (俗稱 “K仔”) 。

3.控方指,2011年7月19日,申請人經落馬洲邊境管制站回港時,被發現藏有有關 “危險藥物” 。

4.申請人承認控罪。

5.2011年12月 2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潘敏琦法官處理判刑。潘法官鑑於“危險藥物” 的數量,與及案件涉及跨境行動,所以採納13年半刑期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承認控罪而扣減1/3後,判申請人9年刑期。

6.申請人申請許可,擬上訴判刑。申請人在減刑理由書陳述,他患有糖尿病,雖然做了激光手術,但視力退化,另外他腳指骨歪曲,他需要用拐杖,甚至需要用輪椅代步,他又說他貧血,所以要求輕判。

7.2012年3月13日,本席處理提訊時,提醒申請人提交醫療報告,今天他提交了。基本上醫院的醫療報告顯示申請人糖尿上眼,但從報告看不到該疾病會影響申請人的壽命。

8.無論如何,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cheng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例的判刑指引,販運800克 “K仔” 的刑期應為13年。原審法官因案件涉及跨境行動,另加半年刑期作為量刑基凖,亦是恰當。

9.至於申請人的身體狀況,本庭同情,但多宗案例已確立,尤其涉及毒品的案件,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並不是減刑理由(HKSAR v Lkhaijav Bayanmunkh CACC320/2011, 2/4/2012),何況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的疾病會影響他的壽命,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服刑期內,他不會得到合適的醫療照顧。

10.毒品對社會的禍害,衆所周知。申請人被拘捕時,正在販運市值超過$100,000的毒品,他所販運的毒品明顯可以禍害多人。法庭重罰販運毒品者,即使是低層次的遞貨員,都是有社會需要的。本庭不認為本案刑期明顯過重。

11.基於這些理由,本庭駁回本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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