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春娥

Case No.HCMA 2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370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彭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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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2年10月10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11月19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罰款$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是位於皇后大道西292號至298號八達大廈地下佳寶食品超級市場(「佳寶」)的售貨員。於2011年8月9日上午約11時30分,上訴人要求購買$20的龍眼。控方證人將磅秤出售價為$23的龍眼,放在一貼有條碼的膠袋交給了上訴人。

3.上訴人步向收銀處排隊付款,可是一兩秒後,控方證人發覺她未付款便步出店舖,右轉步向中國銀行方向。控方證人於距離店舖約5至6米的中國銀行門外截停她,向她指出她的貨品並未付款。上訴人稱「呀,係呀,我唔記得咗呀!」及提議回店內付款。控方證人將事件報警。

辯方案情

4.上訴人現年53歲,任職保安員。案發當日她以為要往賣旗,因此雖然早一晚閱讀至凌晨3時,仍早上6時起床,所以睡眠不足。她到達樂富後,才發覺弄錯日子,於是回家。

5.途中她進入佳寶,看見龍眼售價每3磅$20,因她吃不了3磅,於是問可否只買1磅。控方證人大聲及沒有禮貌地說每磅$18。她責駡控方證人的態度,後者看似不忿。控方證人表示膠袋內龍眼售價$23,她沒異議。她看見一個婆婆要求試食遭控方證人責駡。她於是從膠袋取出兩粒龍眼給婆婆試食,但當她另外再給兩粒婆婆時,婆婆婉拒。

6.上訴人再責駡控方證人後往排隊付款,但期間電話響起,是一個欠她債已久的朋友打來。店內十分嘈吵及她打算辱駡這人,於是步出佳寶,但在店外時發覺對方已掛線。上訴人說很多朋友欠她錢,有一個欠她100萬超過10年,另一個欠她10萬超過5年及有一個欠她2萬超過1年,都拒絕歸還。

7.她可能睡眠不足,精神恍惚,忘記了未有付款。她在等候燈號過馬路時拿出龍眼來吃,及與一婆婆交談。當控方證人指她還沒有付款時,她感到愕然及立即道歉,向控方證人展示八達通,解釋精神恍惚及要求回店內付款。最後控方證人不接受她解釋,報警辦理。

8.辯方第二證人(黃漢深),現年80歲,退休公務員。他在呈堂為證物D1的書面證供指上訴人樂於幫助老人家及為義工,是一個仁慈有愛心的人。他承認他只認識上訴人5個月及只偶有見面。他否認對上訴人不熟識,但說不知道她有否盜竊。

上訴理由

9.上訴人寫了多封信到法庭並附上一些與「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的有關文件及一宗高等法院訴訟的裁決,但都與這上訴無關的,她也附上了三封求情信。她基本上是指自己沒有犯法。

10.上訴人本來是有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大律師代表,但聆訊前她解除了這個法律代表的職務。這大律師之前已提交了上訴的理由:

(一)  裁判官沒有詳細分析上訴人有否犯罪意圖;

(二)  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言語衝突,因此可能對上訴人有偏見,但裁判官沒有就此作出分析。

討論

11.無論是上訴人自己本身,或是曾代表她的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都是涉及裁判官在案中所作的事實裁定。

12.裁判官是分析和考慮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後才裁定他誠實可靠及接受他的證供。她也特別指出,他的證供與現場閉路電視錄影光碟(證物P4)的內容相吻合。這自然支持裁判官所作的裁定。

13.其實控方證人的證供爭議的地方根本不多。不爭的事實就是上訴人確實是拿了價值$23的龍眼, 沒有付款就離開了佳寶。這與控方證人的證供完全沒有矛盾。

14.與這一環節相關的就是上訴理由所指的控方證人因與上訴人曾有言語衝突而對上訴人有偏見。這一點根本就不可能成立,因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很中肯,沒有誇大其詞地以「快速」或「奔跑」等言語來形容上訴人離開佳寶的情況以加強他的指控。

15.他更坦言當他截獲上訴人時,上訴人的反應是說她忘了付款及提出回店內支付。正如裁判官所指出若果控方證人要誣蔑上訴人的話,他大可指上訴人向他承認了盜竊。

16.明顯地,裁判官是完全掌握案中的證供,及處理了控方證人是否對上訴人有偏見而要砌詞指控她。

17.裁判官仔細地分析和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非誠實可靠及不接納她的證供。她指出上訴人的證供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並且列出了其中12點。裁判官正確地指出,其中有一些根本上是天方夜譚的,例如上訴人說她的手提電話是放在內褲的內袋,因此響起時不方便在佳寶內接聽而走出街外。把手提電話放在內褲的內袋已經是匪夷所思。響起時在佳寶內不方便接聽,但在大庭廣眾的街上卻可以也令人摸不著頭腦。

18.另一個例子就是她指她的朋友共欠她超過$150萬,但她卻沒有他們的電話號碼,要等待他們打電話來才可追收債項。這是完全不合情理及難以令人難以置信。

19.就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基於他只認識了上訴人5個多月及非經常聯絡,但卻否認對上訴人的背景及生活習慣不熟悉而認為她的證供完全不可靠。裁判官亦正確地指出就算上訴人對一些老弱傷殘的人友善,也不等如她誠實。

20.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完全沒有不合理或有悖邏輯的地方,亦並非明顯地錯誤。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要作出干預。

21.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正確地道出,案中的唯一爭拗點就是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的意圖(mens rea)。她也強調在一件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因此雖然她已拒絕接納辯方的證供,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有犯罪的意圖,即上訴人並非忘記付款,而是蓄意和不誠實地不付款而把龍眼拿走。

22.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根據他的證供,上訴人拿了龍眼後前去排隊付款,但一兩秒後,她沒有付款就離開佳寶。根據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證物P4),上訴人沒有停留就走出了佳寶。毫無疑問上訴人是蓄意偷取這些龍眼及是不誠實的行為。裁判官基於她所接納的證供,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犯罪及判處她罪名成立。

結論

23.上訴人的定罪建基於充足證據之上。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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