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對 許

Case No.HCMP 5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5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55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0年第1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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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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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案書日期: 2012年11月22日

判案書

1.2012年5月10日,本庭駁回答辯人許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答辯人不得要求法庭在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2012年11月16日,答辯人堅持存檔傳票,要求上訴法庭開庭就其申請再作判決。答辯人同時存檔一份誓章,當中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她的個案。

3.《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定:

「凡上訴法庭只基於書面陳述而裁定有關申請,如上訴法庭認為該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則上訴法庭可作出命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根據第(7)款,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該裁定。」

4.按本庭2012年5月10日的命令,答辯人不可再要求法庭在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5.再者,《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規定,有關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庭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6.是故,答辯人根本不應該存檔該份傳票;本席因此命令無需聆訊,撤銷該份傳票。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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