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瑞楹 對 老瑞鎏及另一人

Case No.HCSA 5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5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52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23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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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老瑞楹  
第一被告人 老瑞鎏  
第二被告人 秦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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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判決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2年11月15日

決理由

1.本席在聆訊後,拒絕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該裁定的理由如下。

2.申請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的申索人。簡略而言,審裁處是基於 “一案不能二審” 的法理原則,撤銷該申索。

3.申請人並不爭議,本申請所涉的申索與HCSA 29/2010中所涉的申索相同。原訟法庭在2011年10月10日,以:

(a) 申請人和與訟的另一方,早在2010年1月18日達成有效的和解協議,故他不得重提訴訟;

(b) 訴訟權已超逾法定的訴訟時限,

為由,駁回該上訴。2011年10月10日頒布的 “判案書”,已詳述相關的背景及理據,本席不再在此重複。

4.故此,本申請亦應被拒。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