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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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8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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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罪名成立,涉及39.55克粉末內含29.81克氯胺酮。 2.在2012年6月7日晚上約9時15分,警員在青山道長發街截停被告及搜身,在被告的左後褲袋內發現3包毒品,經化驗後證實為內含29.81克氯胺酮的39.55克粉末。警方估值約為4,000元。 3.被告現年25歲,過去在2010年12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戒毒所。 4.林律師求情指他尚年輕,在審訊開始前已坦白承認管有這些危險藥物。他亦寫下求情信,表明在還押期間已深深反省,更傷透父母的心。其父親亦致函指被告原本性善良,只因近年誤交損友,才誤入歧途,望予以輕判。林律師更指被告已下定決心戒除毒癮,但戒毒所不予接納,或許感化為可行之判刑。 5.管有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HKSAR v Ho Ka Kei CACC 378/2009一案,涉及管有20.42克氯胺酮。法院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加以6個月監禁反映其份量之潛在風險。因上訴人認罪,最終判以16個月監禁。 6.在本案中,涉及的份量更多達29.81克氯胺酮,理應可採納比上述案例更高之判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之背景及各求情理由,本席仍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毒品之份量及包裝,應加以3個月監禁,反映其潛在之風險,但畢竟被告及早認罪,因此應予減為14個月監禁。 7.因此,就被告管有危險藥物罪,正式被判以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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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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