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羊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Case No.HCA 85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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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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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12年8月17日頒布的判決,在2012年9月24日(即該判決頒布後逾5星期)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2.與本上訴所涉的事實,已在2012年8月17日的 “判決書” 詳述(尤其其中第2至4及10至11段),不再在此重複。 3.簡單而言,本席同意聆案官的判決及其所持的論據(2012 年8月17日的 “判決書”,尤其其中第5至9段及12至13 段)。 4.原告人曾就實質相同的事宜,針對被告人興訟:
5.此外,本上訴提出時,已超逾《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 條規則訂定的時限,由於:
本席不擬延展上訴時限。 6.基於上述各點,本席駁回本上訴。 7.原告需支付本上訴所涉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為簡易程序評估該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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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