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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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中被告人黃少儒原被控案中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事實上,辯方於開審時,已表示被告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Case No.DCCC 551/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5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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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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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2年11月8日上午10時53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Po W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OON Chin Ping Jacks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Raymond T.L. Tse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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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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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中被告人黃少儒原被控案中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事實上,辯方於開審時,已表示被告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2.案中被告於案發當天,即2011年12月27日晚上駕駛雙層巴士,於右轉藍灣半島巴士總站時,將當時正在協助另一巴士倒車的死者撞倒引致對方死亡,當時被告人沒有留意於巴士左前方的死者,繼續前行,而使巴士的左前撞到死者,輾過死者,引致死者傷重死亡。案中被告人沒有留意到被告人車前的情況,而導致是次事故,造成死者死亡的嚴重後果。

3.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亦無交通定罪紀錄。

4.被告是一巴士司機,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於事發後,須接受臨床心理科及精神科治療,而醫生表示,被告人現不適合駕駛車輛,只能於巴士公司從事別的工作。

5.法庭於量刑時所針對的是被告人駕駛時的駕駛方式是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駕駛態度。案發時,他沒有留意於巴士前方的死者,使巴士撞到死者,當然,案中法庭作出如何的量刑,無法使死者復生,而死者生命的價值亦不能刑罰的長短、罰款的輕重反映。

6.法庭考慮了案情、被告的紀錄、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認為一短期的停牌令加以罰款是適當的判刑。就著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判被告人罰款4,000元。此外,法庭吊銷被告人的駕駛執照為期六個月,期間被告不可駕駛所有類別的車輛,被告人亦須於停牌令屆滿前三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計劃。

  陳仲衡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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