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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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案情獨特。曾先生於今年5月17日凌晨時分,以菜刀襲擊他13歲的兒子,導致他頸部及左手拇指受傷。幸好傷勢不是十分嚴重。受襲前曾先生的兒子睡在床上,忽然醒來並看見父親站在他的床邊,舉起拿著刀的右手,凝視著他說:「我已經返唔到轉頭。」,隨即便用菜刀斬向他的頸部,他便舉起雙手企圖捉著菜刀手柄和擋開襲擊,以及大聲喝止父親。此時曾先生的太太已被驚醒,從睡房出來搶去了菜刀,之後報警求助。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57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57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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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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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2年11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Margaret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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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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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曾先生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本案案情獨特。曾先生於今年5月17日凌晨時分,以菜刀襲擊他13歲的兒子,導致他頸部及左手拇指受傷。幸好傷勢不是十分嚴重。受襲前曾先生的兒子睡在床上,忽然醒來並看見父親站在他的床邊,舉起拿著刀的右手,凝視著他說:「我已經返唔到轉頭。」,隨即便用菜刀斬向他的頸部,他便舉起雙手企圖捉著菜刀手柄和擋開襲擊,以及大聲喝止父親。此時曾先生的太太已被驚醒,從睡房出來搶去了菜刀,之後報警求助。

3.期後曾先生在與警員會面時說當晚因鎖碎事與妻子爭執,他便到廚房拿出菜刀叫妻子斬死他,其後妻子把菜刀放在梳妝枱上。相隔一段時間後,不知何故,他便以該菜刀襲擊兒子。

4.曾先生認罪當天,本席命令索取有關他的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和感化官報告。並同時索取有關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報告。

5.在向各相關人士了解了整件事的背景後,精神科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均認為曾先生患上了急性及過度性的精神失調,而他當日犯案是受了這疾病的影響。在關押期間,在接受藥物治療之下他的精神狀況已經穩定,但他還需要繼續接受治療。他們都建議曾先生接受門診精神科治療。

6.另一方面,感化官卻認為曾先生對於他的精神疾病的認知不足,建議一強制性的住院治療命令。

7.有鑑於他們不同的意見,本席下令向感化官提供精神科醫生和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並索取感化官的進一步報告。感化官在進一步的報告中指出,曾先生對於他的病況的認知經已改善,並承諾會繼續接受治療和按時服藥。感化官建議曾先生須接受一項為期18個月有條件的感化令。

8.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判刑指引,適合的判刑應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作出不同的考慮。但在一般的情況之下,以利器傷人,法庭應考慮監禁式的刑罰,以彰顯它的嚴重性。

9.以本案而言,55歲的曾先生一直行為良好,家人、朋友和同事都證實他是一名非常負責任的父親,對子女十分愛護,從來都不會施以暴力。他是一名裝修工人,與太太育有兩女一子,均在求學階段,曾先生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10.據曾太太表示,事發前數月開始發覺曾先生的體重突然減輕,在四月開始有語無倫次和妄想的情況出現。曾先生因工作關係有嚴重的背痛問題,需要服藥及喝酒減輕痛楚,從三月開始,他便經常失眠。

11.曾太太和三名子女均希望曾先生能早日回家團敍,並有信心一家人能幫助曾先生面對及治療他的精神疾病。

12.代表曾先生的黃大律師希望法庭能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情況,採用非監禁的刑罰。她陳詞指曾先生與家庭成員關係良好,不是慣常使用暴力的人,此案是單一事件。此外,黃大律師亦向法庭提供了一些案例,表明法庭在同樣控罪中也會考慮感化令作為判刑。而曾先生亦已經被關押了6個多月,期間一直在接受治療,病情已受控制。

13.本席接受此案件是一件特殊的案件。明顯地,曾先生犯案是受了他的病情所影響,沒有其他原因。本席認為,在考慮判刑時本席應以曾先生的更新以及對他的家人的影響作為首要考慮。當然,本席也要確保曾先生不會對他的鄰居和公衆構成威脅。

14.精神疾病是長期病患的一種,只要患者能得到適當的治療,他與旁人沒有分別。在對抗此疾病時,正如其他長期病患者一樣,病人是很需要其他人的支持,尤其是他的家人。

15.在本案中,曾先生一家人都對他十分支持,而曾先生本人亦已接受他的病患和答允接受治療,在感化官的監管和社會褔利機構的協助之下,本席相信曾先生重犯的機會十分輕微。

16.因此,本席認為適合的刑罰是為期18個月的感化令,而曾先生需要在期間遵守以下的感化條件:

(a) 在感化官的指示下居住及工作;

(b) 在感化官的指示下持續接受由精神科診所或醫院所提供的精神科門診或住院治療;

(c) 按時服用精神科醫生認為需要的藥物;

(d) 根據感化官的指示,接受社會福利精神科護士的支援;

(e) 行為良好;

(f) 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及

(g) 如果有任何居住或職業的改變,須即時通知感化官。

17.此外,感化官須於3個月後向本席提供曾先生的進度報告,以監管他履行感化令的情況。

18.最後,本席亦藉此機會向公衆表達,精神病患者極需要社會的支持和接納。有了別人的支持和接納,他們才能更公開和正確地面對此疾病,接受適當的治療。

  潘兆童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