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凱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71/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August 2024.

1.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71/2024[2024] HKDC 12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1/2024

[2024] HKDC 12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凱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日期:  2024年8月2日
出席人士:  吳敏生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2.劉先生是政府總部保安員。2023年10月4日,劉先生看守政府總部東翼2樓近行人天橋的保安崗位時,見到被告右手手持一把生果刀(刀刃長11厘米)行近另一名保安員周先生。周先生立即推開被告,逃離現場。

3.此時,被告轉移目標,衝向劉先生,用生果刀斬他。劉先生用左臂擋住襲擊,但失去平衡跌在地上。劉先生得以自行站起來時,另外兩名保安員和一途人嘗試控制被告。劉先生加入,嘗試用一張凳推低被告。最終,被告被制服在地上。案件報警處理。

4.閉路電視拍攝到施襲過程及劉先生前臂流血之狀況。

5.醫療檢驗顯示劉先生左前臂有一處5厘米表面裂傷;左手拇指有一處3厘米抓痕;左手中指有一處1厘米擦傷及右手掌魚際有輕微瘀傷。

6.被告其後進行錄影會面聲稱:

(a)  2023年10月4日1000時左右,他前往政府總部,用一把生果刀傷害一名保安員。他用生果刀斬了該保安員的手一下;

(b)  然而,被告拒絕解釋施襲原因;

(c)  涉案生果刀取自被告家中廚房;

(d)  被告前一晚與父母吵架不開心,所以去金鐘。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7.被告現年18歲,未婚,與父母同住,為家中獨子,還押前是職業訓練局文憑課程學生,沒有刑事紀錄。

8.被告的父母均是保安員。

9.代表被告的梁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自小性格十分內向沉默,父母一直以為只是性格問題,他在2020年才被診斷出患有自閉症,被告的語言能力、社交能力也十分差,思考十分死板。

10.辯方陳述:根據何文田官立中學校長的信及言語評估報告,被告有嚴重表達障礙,日常溝通應對能力明顯較弱,明顯落後於同級學生水平,治療師的診斷為“嚴重語言障礙,整體程度屬嚴重”。基於其雙親有限的教育程度,他們不懂得怎樣有效和被告溝通,故往往會因瑣碎無聊的事而弄得彼此不愉快。

11.就犯案因由,梁大律師陳述:案發前被告與家人發生衝突,爸爸要他學好英文,但爸爸不明白語言學習其實對被告來說是異常困難,被告亦一如以往,心裡十分氣憤,但根本無法向爸爸解釋。

12.因為爸爸是保安員,被告當刻氣上心頭,但又不敢傷害爸爸,於是就想到去找一個樣貎似爸爸的保安員來發洩,結果就發生此案。

13.就被告的精神狀態,梁大律師陳述:在裁判法院階段,法庭已為被告索取了2份精神科報告,2位精神科醫生皆認為被告是患有自閉症,但精神狀態穏定,入住精神病院根本沒有幫助,反而建議定期到門診覆診。兩位精神科醫生及聯合醫院的專家,都一致認為被告無需服藥。

14.辯方援引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AG v Ng Chak Hung [1995] 1 HKCLR 11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炳坤 DCCC 570/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泰 DCCC 617/2017。

15.辯方陳述:被告於2023年10月4日被捕,若把將會索取報告的時間計算在內,判刑時他已還押了約10個月,這相等於近23個月的判刑起點。

16.辯方接納本案涉及預謀,但預謀程度不高,亦只涉及被告一人,所用的亦是普通的生果刀,可幸受害人只受輕微的皮外傷,加上他背景良好,故冀法庭考慮,即使被告是一名正常成年人,本案其實亦有空間考慮一個低於3年的起步點。

17.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令報告。

報告

18.聽畢辯方的陳詞,法庭認為在判刑之前可再替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

19.於本席席前的報告屬正面的。就感化官所撰寫的報告中顯示被告就其抗壓能力、自制能力及守法的觀念有了深切的反醒並對其犯下的過錯展現了明顯的悔意。感化官建議被告人可接受12 個月的感化令。

判刑

20.被告所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而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由於不同案件的情節可以有很大的分別,恰當刑期須視乎涉案所有情況而定,因此上訴庭沒有為這項罪行訂下判刑指引,但一般而言,假若犯案人經已成年,通常的刑罰是監禁,量刑起點是3年至12年不等。

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CACC 2/2012],上訴法庭指出:—

「16. 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上訴庭在熊家駿一案亦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不等(見袁偉渠案件)。

17. 誠然,該3年至12年刑期並非量刑指引,法官毋須必定以3年為最低判刑。

18. 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的案情事實及犯案人的背景不盡相同,其他案件對本庭而言,其參考價值有限。」

22.至於判刑考慮因素及加刑因素,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一案中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而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為:—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  襲擊的背後動機;

(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  使用的武器性質;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傷勢;

(9)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23.於判刑之時,法庭必須就懲罰及更新兩者之中作恰當的平衡。經考慮被告及其犯案的背景,倘若本席以即時監禁作判刑的話,其起刑點約為30個月監禁。若在考慮認罪扣減及懲教機構因應行為良好而給予的刑期扣減後,其實際服刑期可能約稍逾13個月。

24.考慮到被告至今已被還押逾9個月及一眾相關的情況,本席認為就被告所承認的控罪可判處一個12個月的感化令。

25.故本席領令,就本案的控罪,判處被告接受一個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當中附帶報告所註明的特別條件。

( 鄭明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