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洵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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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4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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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2項刑事恐嚇及1項為犯罪意圖使用電腦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被告人與案中女事主X小姐拍拖兩年,在2011年11月22日,X小姐向被告提出分手,但被告人不願意了並要求復合。被告人先向X小姐說:「一係就做男女朋友、一係就做敵人。」不得要領後,被告人加強威脅,說如果X小姐不和他一起,他會做一件令她一生後悔的事,令她父母不要她、老師和同學歧視她、找不到工作。在他們拍拖期間,X小姐被被告人拍下多張裸照。X小姐問被告人究竟他所指何事和想幹甚麼。被告人沒有直接回答,只重複上述的威嚇性說話。 3.很明顯,在此情況下,唯一的推論是被告人透過這些說話向X小姐表示如果她不和他在一起,他會把她的裸照上載至互聯網。X小姐最終沒有和被告人復合。數日之後,X小姐獲告知去查閱網上討論區,並發現自己的裸照在互聯網上。X小姐把這些裸照下載並儲存在光碟,然後報警。 4.被告人現年24歲,未婚,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求情的時候,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在中五畢業後便到社會工作,可是收入微薄。被告人和X小姐拍拖至談婚論嫁的階段,也因此向銀行借貸12萬籌辦婚事。辯方律師指出本案的控罪嚴重,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本席也認為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根據X小姐所説,被告人和她拍拖時候曾拍下她的裸照,也承諾不會公開,只會作私人保存。被告人在此點上已破壞了X小姐對他的信任。在本案中,被告人並非空言作出威嚇性的說話,而是付諸實行–切實把X小姐的裸照放上互聯網。大家可以理解,這些相片放在互聯網上與公諸於世沒有分別,而且任何人也可以把它們下載。 5.本席想比較一些罪行,例如不持武器的打劫。根據案例,不持武器的打劫的一般判刑是3至4年監禁。在打劫過程中,事主可能有金錢上的損失,但法庭也會考慮事主的受驚情況。在這類打劫過程中,本席相信受驚的時間應該不會太長,但與本案的恐嚇情況比較(受害人的裸照被放上互聯網),受驚的程度是無盡的。本席判刑的考慮主要是保障受害人及相關的刑罰應起警惕作用,阻嚇持相同想法的人做出同樣的事情。 6.考慮過被告人的求情說話,包括他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每一項控罪判處3年監禁,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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