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海文及另二人
|
DCCC73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3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的控罪書有兩項控罪。每一項均是共同控罪,檢控全部三名被告人。第一項的罪名是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第二項的罪名是勒索。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本席裁定,三名被告人毋須對第二項控罪答辯,撒銷該項控罪。就著第一項控罪,本席最終裁定三名被告人原有罪名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普通襲擊罪是違反普通法並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案情 2.受害人是一間酒吧的女東主。三名被告人和另一人「肥蟹」是該酒吧的熟客。D1和D2是男女朋友。 3.在2012年6月15日晚上11時許,兩批青年男子在受害人的酒吧內互相投擲啤酒杯,將他們檯面上的啤酒掃到地面,及反轉兩張檯,跟著全部人離開。受害人相信D1認識其中一批青年,因為受害人曾聽見他們稱呼D1為「阿嫂」,故此詢問D1這批人在酒吧搗亂的原因,但這樣惹怒了D1,因為她認為這批人及事件與她無關。D1跟著跳上檯面吵鬧。受害人恐怕D1會跌下來,故此伸手試圖拉D1下來,但期間受害人指甲刮傷了D1其中一隻手的前臂內彎位。D1繼續用粗口責罵受害人,然後行出了酒吧,在門口外邊用手機打電話。 4.大約20分鐘之後,D2進入酒吧質問受害人為甚麼毆打他的女朋友。跟著,肥蟹亦進入酒吧叫受害人行出酒吧,當受害人行至酒吧的門口,肥蟹就用拳頭毆打她的頭部左邊10多次,跟著再踢她的下腹兩次。受害人感到非常痛楚和暈眩,亦曾嘗試用左手去抵擋襲擊,引致左手瘀傷。受害人問肥蟹為甚麼毆打她。肥蟹說因為她毆打D1。當肥蟹毆打受害人時,他的旁邊站了10多個人,包括D2和D3,及PW1不認識的年青人。在肥蟹毆打受害人後,D2用手指「督」PW1的右邊額頭超過一次,並質問受害人為甚麼毆打D1。D2使用的力度不大,受害人沒有感到痛楚。D3亦伸手過來意圖毆打受害人,但有人把他擋開。跟著,肥蟹問D1是否受害人毆打她,並說假若是D1就行出來打受害人。D1跟著行出來。受害人問她是否被她毆打。 D1回答是,跟著大力掌摑了受害人的右邊面部兩次,並說:「打你咪打你囉!」受害人感到痛楚,面部紅了。其後,所有人離開。 5.受害人感到非常驚慌及頭暈,亦哭泣了半小時,跟著駕車回家,在家居樓下停車場下車,在步行回家途中暈倒,甦醒時經已在北區醫院。 6.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的前額有觸痛及腫脹,胸前壁及左骨盤亦有輕微觸痛。X光顯示胸部及骨盤沒有骨折,腦部電腦掃描顯示沒有骨折或出血。受害人留院至2012年6月17日早上。 犯罪紀錄 7.D1是初犯。 8.D2有5次犯罪紀錄共述及5項控罪,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營辦賭場和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曾被判處羈留於更生中心和監禁。最後一次判刑是在2011年12月16日,因為三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判監共4個月,在2012年4月14日刑滿出獄。 9.D3有4次犯罪紀錄共涉及4項控罪,包括襲擊警務人員、傷人和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曾被判處接受感化、羈留於教導所和監禁。最後一次判刑是在2007年8月1日,因為襲擊警務人員判監2個月。 個人及家庭背景 10.D1現年26歲,未婚,與男朋友D2同住。她讀書至中三,曾是髮廊助理,現任職女侍應。 11.D2現時28歲,未婚,與女朋友D1同住。他讀書至中三,曾是物流業工人,現任職閉路電視安裝及維修工人,月入$12,500。 12.D3現年29歲,在2007年離婚,有一名5歲大兒子,與前妻居住。D3現在與父母及家姐同住。D3讀書至中三,任職物流工人,月人$8,000至$9,000。D3每月支付$2,000給父母作為家用,亦間中給予前妻和兒子經濟支持。 減刑陳詞 13.D1代表大律師指出,D1現在懷孕6個月,預產期是2013年2月19日,並呈上醫院文件作為證明。大律師指出,D1在一歲時,父母離異,有一名14歲的同母異父弟弟,現在打算結婚和組織自己的家庭。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D1沒有任何犯事紀錄,亦沒有對受害人做成太大傷害,要求法庭輕判。 14.D2代表大律師指出,D2的母親有精神問題和抑鬱,並呈上醫生信作為證明,D2每月支付$2,000來供養父母。大律師強調,D2犯法是因為緊張經已懷孕的女朋友,雖然D2用手指「督」受害人的頭,但受害人沒有感到痛楚,D2在獲得保釋外出後主動聯絡外展社會工作員尋求輔導,對自己的作為感到十分後悔,現努力工作,希望重新做人。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容許D2繼續工作。 15.D3代表大律師指出,D3經已有5年沒有干犯任何罪行,受害人沒有嚴重或永久傷害,希望法庭判處非拘禁式的刑罰。 判刑理由 16.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肥蟹、D2、D3和10多名年青人是因應D1的電話來到酒吧跟進D1受傷一時,但本席不認為證供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尺度下證明,三名被告人在肥蟹開始襲擊受害人之前協議對受害人使用非法武力,亦不能證明,在肥蟹襲擊受害人之時,三名被告人指示肥蟹、或接受肥蟹的指示,或協同肥蟹一起去毆打受害人,但本席肯定,他們均有各自毆打受害人。但由於他們不是和肥蟹或在他們之間共同犯罪,所以他們毋須承擔上受害人全部傷勢的責任。 17.就著D1,她掌摑受害人面部兩次,令到受害人感到痛楚和面紅,但沒有造成永久性傷害。但另一方面,整個事件是由她引起,即使受害人錯誤地認為她和其中一批在酒吧搗亂的年青人有關,她不應站在酒吧的檯面吵鬧,更不應因應肥蟹的慫恿而掌摑受害人。雖則掌摑本身做成的身體損傷有限,但D1在眾目睽睽下掌摑受害人並說「打你咪打你囉」,她的態度是非常囂張,對受害人來說亦是極為侮辱。本席考慮到D1在事發日不是早有預謀在酒吧內生事或毆打受害人,亦考慮到她沒有犯罪紀錄,對受害人沒有造成嚴重或永久的傷害,本席認為罰款是恰當的刑罰選擇,但金額亦必須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經小心考慮後,本席判處D1罰款$2,000。 18.就著D2,本席相信他是感到女朋友受襲,所以替她出頭,但是,既然受害人經已遭受肥蟹毆打,D2就不應該用手指「督」受害人的頭部。本席接受D2沒有使用很大的力度,受害人亦沒有感到痛楚或因為D2的作為而受傷,但D2當時的作為,明顯地對受害人造成侮辱和恐慌。再者,D2在離開監獄2個月後便干犯本案。經小心考慮所有因素後,本席採用罰款作為判刑選擇,D2罰款$2,000。 19.就著D3,即使他相信D1曾經受到受害人毆打,但本席看不出事件與他有任何關係,除了可能他是D1和D2的朋友而強出頭。他不應該伸手企圖毆打受害人。但幸運地,他沒有真正擊中受害人,他亦沒有繼續進行其他襲擊。本席注意到他有使用非法武力的犯罪前科,但由於他經已有5年沒有犯法,本席不考慮他的犯罪紀錄作為加刑因素。經小心考慮後,本席判處D3罰款$1,500。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3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