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艷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57/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12.

1. 上訴人李艷梅在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席前經審訊被裁定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罪有罪,被判處感化。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6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5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282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艷梅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2年12月21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12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李艷梅在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席前經審訊被裁定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罪有罪,被判處感化。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為一名7 歲女童 (第一證人) 之母親,第一證人乃上訴人與前度男友所生。案發時期兩人已分居。

3.2011 年12 月8 日,學校社工 (第三證人) 見第一證人面部有傷,請上訴人到學校瞭解事件。上訴人說因為第一證人「整個嘴」及說謊,因此打她。

4.2012 年1 月4 日,第一證人不想回家,第三證人再請上訴人到校。上訴人說因為女兒「玩個嘴」,於是打她。之後,第三證人安排第一證人由父親 (第二證人) 接走。第二證人於2012 年1 月4 日及5 日給第一證人拍照,其臀部大片泛紅和瘀色,及缐形裂傷。

5.第一證人由社署社工 (第四證人) 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作為主問證供。第一證人指在兩個記不起日期的日子被上訴人毆打。

6.2012 年3 月5 日,女警 (第五證人) 向上訴人施行警誡,上訴人指「我教個女先打」,但她拒絕在補錄筆記上簽署。

辯方案情

7.上訴人否認毆打第一證人,祇承認輕輕拍過她。上訴人否認向第三證人及第五證人作過任何承認,指傷勢可能是上訴人在學校打架或跌倒弄傷。上訴人亦指第一證人受父親影響才誣告她。

裁判官的理由

8.就警誡供詞,原審爭議為上訴人從無說過話,而第五證人無作出任何威迫利誘的不當行為。因此,裁判官當作普通爭議處理。裁判官信納第五證人之說法,認定上訴人有承認打過第一證人。裁判官亦指雖然第二證人及第三證人並非目擊證人,但證據有一定力量,故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上訴理由

9.書面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    警員作供不實,上訴人在警誡下並沒有作出招認;

(2)    第一至第五證人及校長等人行為失當,協議口供誣告她;

(3)    裁判官沒有親自查問,屬處理失當;

(4)    上訴人祇是管教,沒有意圖令第一證人受傷,罪名不妥;

(5)    辯方大律師失職。

討論

10.裁判官信納警員覆述上訴人口頭招認,已充分考慮上訴人拒絕在筆記簿及認收書簽署,本席認為裁判官之裁斷沒有不妥。裁判官認為第二及第三證人之證據有力。第二證人曾拍照,第三證人亦有覆述上訴人之招認。裁判官信納該兩項證據並無不妥。

11.上訴人原審時委託兩名大律師辯護,根據香港法律程序,裁判官毋須親自發問查詢。

12.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Chong Ching Yuen [2004] 7 HKCFAR 126指出,若上訴人認為辯方律師失職,她有責任指出因辯方律師嚴重不稱職 (flagrantly incompetent) 使她並未得到公平審訊。本案的程序並不顯示辯方大律師有任何嚴重失職,亦不見得上訴人得不到公平審訊。

13.至於上訴人指控罪不妥,她在庭上補充有打過第一證人,但是是出於糾正女兒錯誤。

14.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 章)第27(1) 條,任何超過16 歲而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不足16 歲兒童之人士,如故意襲擊兒童,使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

15.上訴人是有毆打第一證人,無論她用心是想糾正第一證人說謊抑或其他行爲,仍是故意襲擊,因為這並非意外或疏忽。若兒童受到不必要的健康傷害,則構成罪行。本案證據顯示第一證人臀部有瘀傷及輕微裂傷,這在法律上構成不必要的健康傷害。因此,上訴人所謂出於教導女兒,並非法律上的辯解,亦正是罪行立法原意,防止父母因出於管教兒女而使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及健康傷害。

16.基於上述理由,針對定罪之上訴駁回。

判刑上訴

17.上訴人被判感化,她在案發以後已沒有與第一證人接觸,但期間祇見過感化官一次。感化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感化官向上訴人講出道理,希望她接受管教兒女的正確方法。但看來上訴人亦仍不甚瞭解,本席認為先要聽取感化官的進度報告,容後再處理判刑上訴。

18.因此,針對判刑的上訴押後。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嘉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65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