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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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李艷梅在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席前經審訊被裁定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罪」有罪,被判處感化12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本席已於2012年12月21日駁回定罪上訴,現於聽取感化官之進度報告後,繼續審理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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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5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28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3年1月16日 判案日期 :2013年1月16日 判案書(第二號) 1.上訴人李艷梅在暫委裁判官王國豪席前經審訊被裁定兩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罪」有罪,被判處感化12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本席已於2012年12月21日駁回定罪上訴,現於聽取感化官之進度報告後,繼續審理判刑上訴。 2.感化官作出進度報告,指上訴人與女兒已恢復接觸,但感化官曾3次會見女兒,女兒仍有陰影,不時飲泣。感化官亦指示上訴人找尋工作,好奮發做人,但上訴人並不積極。上訴人反指稱感化官與老師一起對付她,重複要求更換感化官。整體而言,感化進度報告負面,但感化官指若法庭指令,會繼續關照上訴人及女兒福祉。 3.本席在庭上聽取上訴人解釋,她已明白不應以强硬手段對付女兒,但指感化官對她不了解,所以才要求更換。 4.本席認為上訴人並非愚蠢之輩,只是她要充份了解與女兒之關係,不是以暴力管教。上訴人表示會接受緩刑,以警剔她將來不再毆打女兒。 5.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1)(b) 條規定,簡易治罪下,控罪可判處3年監禁。考慮到本案案情、女兒受傷程度,及上訴人已接受短期感化,本席撤銷感化令,就每項控罪改判監禁1個月,緩刑2年,同期執行。本席已將緩刑之約束力向上訴人解釋,上訴人表示明白。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嘉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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