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對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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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2年8月23日,本席接納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12年3月12日於法庭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撤銷本訴訟及頒下“限制展開程序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39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39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2年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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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方素豪  

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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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
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日期: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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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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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12年8月23日,本席接納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12年3月12日於法庭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撤銷本訴訟及頒下“限制展開程序令”。

2.關於訟費的問題,本席頒令原訟人須支付本訴訟的訟費。訟費將以簡易程序評估,並以書面的方式處理。

3.以下是本席就有關訟費命令所作出的簡易程序評估。

4.被告人在2012年8月24日存檔一份簡單的訟費陳述書。根據陳述書的內容,被告人的訟費只包括剔除命令及限制程序令的申請。

5.原告人其後在2012年8月27日提交一份反對書。

6.考慮過本案的性質及雙方的理據後,本席認為B1及B2項的費用合理。關於B3項,本席只容許30分鐘的時間,故此扣減500元。

7.本席認為C項的各項訟費合理,故此本席不作任何的扣減。

8.關於D項的專業工作,本席認為D2及D3項的時間過長,特別是羅律師已經用了2個小時準備文件。本席在D2及D3項各扣減半小時,合共1小時3,500元的訟費。

9.在此情況下,本席評估被告人的訟費如下:

B項: 1,570元
C項: 4,083.40元
D項: 11,666.70元
共計: 17,320.10元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羅頌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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