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對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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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2年8月23日,本席接納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12年3月12日於法庭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撤銷本訴訟及頒下“限制展開程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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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9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2年第39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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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2012年8月23日,本席接納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12年3月12日於法庭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撤銷本訴訟及頒下“限制展開程序令”。 2.關於訟費的問題,本席頒令原訟人須支付本訴訟的訟費。訟費將以簡易程序評估,並以書面的方式處理。 3.以下是本席就有關訟費命令所作出的簡易程序評估。 4.被告人在2012年8月24日存檔一份簡單的訟費陳述書。根據陳述書的內容,被告人的訟費只包括剔除命令及限制程序令的申請。 5.原告人其後在2012年8月27日提交一份反對書。 6.考慮過本案的性質及雙方的理據後,本席認為B1及B2項的費用合理。關於B3項,本席只容許30分鐘的時間,故此扣減500元。 7.本席認為C項的各項訟費合理,故此本席不作任何的扣減。 8.關於D項的專業工作,本席認為D2及D3項的時間過長,特別是羅律師已經用了2個小時準備文件。本席在D2及D3項各扣減半小時,合共1小時3,500元的訟費。 9.在此情況下,本席評估被告人的訟費如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羅頌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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