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香港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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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7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77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11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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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鄭燕芳女士,在2001年3月12日,對香港理工大學發出傳訊令狀,案件編號是HCA 1121/2001。 2.2001年3月28日,被告人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剔除鄭女士的申索,理由是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訴因,狀詞屬惡意中傷或瑣屑無聊、無理纏繞,或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或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3.2001年4月6日,高等法院聆案官頒下命令,剔除申索陳述書,撤銷該案的申索。 4.超過10年後,在2012年1月13日,鄭女士在該案存檔一份擬繼續進行通知書,通知被告人她打算上訴聆案官剔除該案申索的命令。2012年2月21日,她存檔就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上訴的上訴通知書,要求頒布命令,內容是: 「教唆永遠殲滅國家權位申索45億1千5百42萬 x 16 ÷ 3 x 2得直; 不發文憑證書的賠償1千3百08萬元得直及需支付訟費等」。 5.她在2012年2月21日存檔支持誓章,說她延至2012年2月辦理繼續進行聆訊的原因,是源於她「應用國際公約律法令實權體律法令執行的掌陀人身份,把本訟案擬予終審法院繼續審理,現時本人鄭燕芳其身份的權力才可執行,故此延至2012年2月份辦理繼續進行聆訊。」 6.鄭女士的逾期上訴,在2012年3月29日,由當時任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美蘭審理,陳法官不准許她逾期提出上訴,即使是接受逾期上訴的申請,亦駁回這上訴。 7.鄭女士就陳法官的命令上訴,在2012年4月11 日存檔上訴通知書,上訴理由是陳法官的結論,和事實裁斷不符。她聲稱陳法官沒有根據她作出的指控和證據,作出裁判被告的罪行「教唆永遠殲滅國家權位」是否成立,亦沒有就被告1994年不發社會工作文憑證書給她,是否證據得直而作出裁判。 8.被告人的律師在2012年12月24日致函法庭,為著節省訟費起見,不會出席上訴聆訊或作陳詞。 9.鄭女士對本庭陳詞補充說,對被告人提出訴訟,是因為被告人以不良手法,令她不能畢業,無理要求她重讀文憑課程,即使她的小組工作、其他功課和考試都及格。 10.本庭認為陳法官不准許鄭女士逾期上訴,無疑是正確的決定。超過10年始提出上訴,從任何角度來衡量,都是不能容許的,何況鄭女士就聆案官的命令上訴,毫無勝訴機會。單憑這點以足夠駁回鄭女士的上訴。 11.鄭女士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俱不能成立。她的申索陳述書根本沒有披露任何合理訴因,陳法官毋需就她提出的指控和證據,裁定指控是否成立。 12.本庭駁回鄭女士的上訴,由於被告人沒有出庭,就上訴的訟費本庭不作命令。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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