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香港理工大學

Case No.CACV 77/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7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77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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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鄭燕芳  
   
被告人 香港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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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3年4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4月12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3年1月1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鄭燕芳女士的上訴。有關命令在2012年3月29日,由當時任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美蘭作出。陳法官拒絕准許鄭女士逾期提出上訴,即使是接受逾期上訴的申請,亦駁回她的上訴。本庭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判案理由,毋需覆述。簡言之,她對香港理工大學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任何合理訴因。

2.鄭女士在1月2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准許她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她宣稱「國際公約律法令實權體律法令執行的掌陀人身份是需終審法院辨證其身份其申索才可提出」,亦指稱原審法官的判決,是「扭曲了法治的原理」。

3.鄭女士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484章) 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4.本庭也拒絕行使第22(1)(b) 條的酌情權,不批准她向終審法院上訴,因為她打算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亦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她的上訴也不具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5.本庭拒絕鄭女士的申請,由於被告人沒有出庭,就這申請的訟費本庭不作命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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