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衍文

Case No.CACC 470/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7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2 年第 470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1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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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衍文
(LI HIN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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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3 年 1 月 4 日

判決日期:2012 年 1 月 4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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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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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被控 10 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及判處申請人入獄 18 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向本庭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本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以下是判決理由。

2.申請人是基於他上訴成功的機會極大提出本申請。另外,他亦依賴在本上訴聆訊時他將會服完大部分的刑期作為保釋理由。

3.申請人的答辯理由是他從公司戶口提取的現金都是用在公司事務,例如繳付公司欠債,所有這些交易都有文件作依據,只不過有關的交易證明文件現在已經遺失。沈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辯解。

4.申請人認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原因是:

1)  沈法官錯誤地未有對 10 項控罪,作出獨立分析及考慮;

2)  沈法官錯誤地把舉證責任置於辯方;

3)  在達致定罪裁決時,沈法官錯誤地把《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第 271(1)(e) 條的控罪元素,套用於本案;及

4)  沈法官在推論申請人把涉案款項據為己有時,忽略了案中對申請人有利的證據。

4.由於上訴仍待處理,本席不宜深入討論有關的上訴理據,但本席不認同申請人在現階段能證明他的上訴機會極高。明顯地,沈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辯解,特別是有關現金用於公司事務之說是一項事實的裁決。沈法官根據客觀證供,裁定申請人指文件盡數掉失的說法不可信。另外,沈法官認為就算文件不存在,但申請人沒有理由不以其他方法把公司資料保存,例如使用電腦記憶體。沈法官亦有考慮其他的客觀因素才作出其裁決,例如公司在 2005 年 4 月至 7 月期間財政極不穩妥,處處顯示它無能力還債的情況,包括辦事處租金和核數師費用。公司在第 10 項控罪案發後不足半個月被債權人入稟申請清盤,並在同年正式清盤。公司在 2005 年 6 月開始欠租,業主在第 10 項控罪案發後約 20 天向公司追收租金時,發現該處已人去樓空,更聯絡不上任何職員。這些情況都顯示申請人把公司資金納為己用,蓄意放棄公司。 

5.就算本案的 18 個月刑期是一項比較短的刑期,本席不認為上訴理據支持其保釋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

申請人:由梁肇漢律師行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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