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劍峰 對 雷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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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一宗交通意外對簿公堂。2012年10月17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任經審訊後判決原告人勝訴,頒令被告人就原告人的損失作出賠償。暫委法官並撤銷被告人就有關意外之損失的反申索。被告人不服,向原審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不果,遂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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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6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2年第268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359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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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一宗交通意外對簿公堂。2012年10月17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任經審訊後判決原告人勝訴,頒令被告人就原告人的損失作出賠償。暫委法官並撤銷被告人就有關意外之損失的反申索。被告人不服,向原審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不果,遂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雙方就交通意外如何發生、成因和責任問題方面,各執一詞。相關背景及法庭判決的理由已詳載於暫委法官的判案書,毋須在此重覆。 3.被告人在其日期分別為2012年10月22日和2012年11月26日的兩份誓章內先後提出多項的擬上訴理由。該些理由均環繞雙方所駕駛的涉案車輛是如何相撞的問題提出爭辯: 如原告人第一眼看到被告人的車輛時,該車輛的位置;發生踫撞時兩車的位置;原告人是否在事發前已清楚見到被告人的車輛正在其前方橫過其行車線右轉、還是被告人的車輛忽然右轉以致意外在“電光火石之間”發生;原告人自稱因閃避被告人的車輛忽然在他面前右轉而緊急將車子向相同方向左轉繼而發生踫撞的說法,是否合理和可信;是次意外是否原告人故意左轉,踫撞被告人的車輛才發生;原告人是否故意駛離自己的行車線向左轉駛入不准駛入的小路才與被告人的車輛發生踫撞等。此外,被告人又質疑原告人就其的士上有乘客為證人的說法的真確性;被告人亦指原告人在意外後沒有向保險公司報告意外的發生。 4.本法庭認為該些事情均屬事實方面的爭議。本法庭作為上訴法庭對針對原審法庭作出之事實裁斷所提出的上訴理據,一向採取嚴謹抑制之態度,不會隨便干預該些事實裁斷: Ting Kwok Keung 對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原審法官在其判案書內已詳細解釋他對證據的衡量,證供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的評估,並清楚給予其事實裁斷的理由。在其拒絕上訴許可的判案書內,原審法官亦就各擬上訴理由根據其先前的判案書所闡述的理由逐點分析和駁回。 5.本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的證據作出其對原告人有利的事實裁斷。本法庭尤其是同意被告人指原告人是故意將的士向左轉與被告人的車輛發生踫撞的指稱是毫無理據,有違常理。本法庭亦同意原審法官的裁斷,認為意外在一剎那之間發生,原告人在怱忙中將車輛向左轉實無可厚非,並不構成任何疏忽或共分疏忽的理由。 6.本法庭認為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缺乏理據支持,被告人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毫無合理的可爭辯性,故拒絕該申請。本庭並按《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章附屬法例A) 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的規定作出頒令,規定被告人不得根據該規則第(7)款,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法庭是次之裁定。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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