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段愛虎

Case No.HCMA 64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4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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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段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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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22日及12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1月23日

判案

1.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1) 管有偽造身份證罪[1],和(2) 非法入境罪[2] 。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12個月,第二項控罪被判入獄15 個月,同期執行,共入獄15個月。他就兩項刑期提出上訴,本席在去年12 月14日駁回上訴,現闡述理由如下。

2.上訴人向裁判官承認於去年9月6日,在深水埗南昌街39 號附近被警員截查,在他的綠色袋內搜出涉案的偽造身份證。警誡後他向警員承認於8月20日藏身貨車底非法入境。

3.上訴人在求情時表示後悔,因經濟問題來港,家有年老父母和妻兒。裁判官判刑時考慮了他的背景和有關判例[3],共判他入獄15 個月。

上訴理由和分析

4.11月22日聆訊時,上訴人指出他於去年8月20 日持正式護照經黃崗口岸入境,後來扔掉護照。被捕時因為害怕,所以向警員承認非法入境。在裁判法院認罪時,當值律師沒有提醒他,所以沒有提及護照的事。

5.既然上訴人堅稱是用有效護照入境,本席遂要求控方翻查入境紀錄,以確定他的講法,聆訊押後到12月14日。

6.12月14日繼續聆訊時,控方證實去年8 月18 日至8 月22 日,沒有上訴人入境的紀錄。

7.本席考慮了以上調查結果,不接納上訴人用護照入境的講法。

8.關於第一控罪的判刑,12個月監禁完全合理。至於第二控罪,本席同意高級檢控官關大律師的陳詞,蘇文勁案適用[4],認罪後判刑15個月是正確的。由於兩項控罪是同一事件,裁判官判兩刑期同期執行完全正確。

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自辯。


[1]  違反《人事登記條例》第 7A(1)條。

[2]  違反《入境條例》第 38(1)(b)條。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女皇訴蘇文勁 [1989] 1 HKLR 142。

[4]  見7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