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仲及另一人 對 彭房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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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307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3075宗 _______________
LDPD 30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3076宗 _______________
LDPD 307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3077宗 _______________
LDPD 30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3079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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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勘 誤 表 _______________ 1.將判決書第5頁第8段第五行的租金由“每年150元”更正為 “每年300元”。 2.將判決書第5頁第8段第六行的租金由“每年300元”更正為 “每年150元”。 3.將判決書第6頁第第五行的“LDPD3079/2011黃玉玲”更正為“LDPD3077/2011黃玉珍” 。 4.將判決書第11頁第35段第一行的“即農歷年底”更正為 “即農曆年底”。 5.將判決書第13頁第40段第五行的“現民府”更正為 “理民府”。 6.將判決書第13頁第43段第一行的“在”更正為 “缴交”。 7.將判決書第14頁第49段第一行的“鈙述”更正為 “敍述”。 8.將判決書第15頁第54段命令(2) 第二行由“以每月150元計算”更正為 “以每年150元計算”。 9.將判決書第15頁第54段命令(3) 第一行的濟助期屆滿日由“2013年2月25日” 更正為 “2013年2月28日”。
日期:2013年2月7日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LDPD 307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