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仲及另一人 對 彭房嬌

Case No.LDPD 3075/2011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4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PD 307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307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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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仲 第一申請人
  蔡仕麟 第二申請人
   
  彭房嬌 答辯人

LDPD 30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307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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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仲 第一申請人
  蔡仕麟 第二申請人
   
  黃已發 答辯人

LDPD 307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307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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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仲 第一申請人
  蔡仕麟 第二申請人
   
  黃玉珍 答辯人

LDPD 307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2011年第307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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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仲 第一申請人
  蔡仕麟 第二申請人
   
  俞永玲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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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盧偉光審裁成員
聆訊日期 : 2012年2月27日及28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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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誤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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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判決書第5頁第8段第五行的租金由“每年150元”更正為 “每年300元”。

2.將判決書第5頁第8段第六行的租金由“每年300元”更正為 “每年150元”。

3.將判決書第6頁第第五行的“LDPD3079/2011黃玉玲”更正為“LDPD3077/2011黃玉珍” 。

4.將判決書第11頁第35段第一行的“即農歷年底”更正為 “即農曆年底”。

5.將判決書第13頁第40段第五行的“現民府”更正為 “理民府”。

6.將判決書第13頁第43段第一行的“在”更正為 “缴交”。

7.將判決書第14頁第49段第一行的“鈙述”更正為 “敍述”。

8.將判決書第15頁第54段命令(2) 第二行由“以每月150元計算”更正為 “以每年150元計算”。

9.將判決書第15頁第54段命令(3) 第一行的濟助期屆滿日由“2013年2月25日” 更正為 “2013年2月28日”。

  (鄺麗霞)
  盧偉光審裁處成員書記

日期: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