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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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5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第一被告人林振威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2.案中第一被告人與三至四名不知名人士以包括汽車軚環鎖作武器,襲擊控罪中的傷者莊振龍,襲擊是於莊的家中發生,第一被告人與他的同案破門進入傷者的家中,以武器(即軚環鎖)襲擊傷者,襲擊歷時一至兩分鐘,第一被告人與襲擊者於得手後離開現場,並乘一私家車離去。襲擊過程中,施襲者他們均戴上口罩。 3.控方的醫療報告指出,莊先生事後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而醫療報告指出,莊先生的枕骨腫脹,前額裂傷,接受治療後,傷者於同一日出院。 4.法庭認為本案是一案情極為嚴重的嚴重傷人案,案中被告人夥同別人,以武器(即軚環鎖)襲擊傷者,雖然傷者於事件中所受的傷害並非同類案件中之最嚴重,但被告人的所作所為,包括以硬物襲擊傷者身體,包括頭部。被告與數名襲擊者夥同犯案,襲擊行為亦具備一定的組織性,襲擊者配戴口罩,掩飾身分,他們亦乘坐於案發現場外等候的私家車離去被告人的行為可謂目無法紀;襲擊事件中,他們根本是破門入屋傷人,他們踢破傷者住所的木門,進入住所襲擊傷者。雖然傷者的傷勢並不是同類嚴重傷人案的最嚴重者,這可說是傷者幸運,因傷者被人以硬物(如軚環鎖)襲擊一至兩分鐘,而沒有遭受更嚴重的傷害,法庭認為按本案的犯罪情節,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4年監禁。 5.第一被告人並非初犯,他於03年因盜竊罪,被法庭判以感化監管,於六年後,於09年他再因藏毒罪,被法庭判以感化監管,但被告人從沒有珍惜過往法庭給予他的自新改過機會。 6.於案中,第一被告人夥同其他人士破門進入傷者家中,以硬物襲擊傷者,法庭認為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對他的行為毫無悔意,案中並不存在任何輕判理由。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所提出的,有關被告人的家庭背景資料,以至辯方指,被告人是受朋友唆使犯案,這亦不構成任何輕判理由。 7.按前述原因,就著案中有意圖傷人罪,法庭判處第一被告人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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